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
533
211.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審批辦事指南
一、事項簡述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審批
二、事項類別
公共服務事項
三、實施主體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
四、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 年 11 月 7 日修訂);
2.《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99 號);
3.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教育廳 省民政廳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
發〈江蘇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的通知》(蘇人社規〔2022〕2 號);
五、服務對象
個人或單位
六、服務范圍
屬地管理:各縣市區負責本地區區域范圍內審批工作
七、辦件類型
承諾件
八、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專家評審小組組建及審核所需時間,不計入規
定期限。
九、辦理條件
第三章第二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長、
辦學地址、學校名稱、培訓項目(職業、工種)和培訓層次以及申請合并、分立、
增設校區或設立分校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
十、申請材料
(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長的,應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