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四月惠企政策匯編
主辦單位
紹興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承辦單位
紹興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紹興市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有限公司

目錄
申報丨三部門關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3申報丨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金磚國家產業合作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9申報丨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組織推薦2025 年度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的通知... .. 12申報丨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5 年印染行業規范企業公告申報工作的通知 .14申報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征集遂選2025年度專利轉化運用優秀案例的通知... .16申報丨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 2025年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行業規范公告申報工作的通知. ...20申報丨關于征集2025年國家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的通知 .. 22申報丨關于組織開展工信部2025年5G工廠名錄項目及優秀案例申報工作的通知.. .. 27申報丨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組織開展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遂選工作的通知.. .. 30政策「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條件認定標準的通知. ... 34政策丨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40政策丨浙江省財政廳印發關于支持構建浙江特色現代服務業體系的若干財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51政策丨五部門關于開展“一月一鏈”中小企業融資促進全國行活動的通知..59政策丨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文化廣電和旅游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歷史經典產業傳承創新工作室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66
申報 廠三部門關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工信廳聯財函(2024)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要求,通過結構性減稅降費政策支持科技創新和制造業發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以下簡稱2024年度名單)制定工作,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有關規定,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名單是指財政部、稅務總局2023年第43號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先進制造業企業是指高新技術企業(含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中的制造業一般納稅人。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稱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名單。
(一)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企業,應在2024年內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企業從事制造業業務相應發生的銷售額合計占全部銷售額比重 50% (不含)以上,全部銷售額及制造業產品銷售額均不含增值稅。制造業行業屬性判定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制造業”門類(C類)。
(二)對于企業委托外部進行生產加工,本身不從事產品的生產加工,相關銷售額不計入制造業產品銷售額;受托企業滿足本通知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受托企業的加工費可計入從事制造業業務相應發生銷售額。
(三)企業登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提交申請材料,一次申報且審核通過后按規定時限享受政策。
三、企業申報時間
(一)對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中,且當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仍有效的企業,于2024年6月30日起暫停享受政策。擬繼續申請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請,截止時間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請進入2024年度名單的企業,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請,截止時間為2025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時限
(一)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24年內到期,且未在2024年內取得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2024年內到期,并在 2024年內取得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政策時間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五、分支機構申請享受政策,由總公司一并填報相關信息。在總公司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所屬行業為制造業的情況下:
(一)對于增值稅匯總納稅企業,由總公司匯總計算分支機構銷售額及比重,分支機構不單獨享受政策,總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確定總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對于非增值稅匯總納稅,且分支機構所屬行業為制造業的企業,總公司和分支機構分別計算銷售額及比重,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分別確定總公司和分支機構能否享受政策。
六、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與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暢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協同機制,簡化企業納稅申報流程,認真做好組織實施,確保政策穩妥推進、精準落實到位。
(一)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組織下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對企業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和名單推薦。
(二)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是否從事制造業行業、科技部門或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職責對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以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為準)、稅務部門對企業銷售數據及是否為一般納稅人等情況進行復核,對復核不通過企業應注明理由。
(三)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原則上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將通過的企業名單推送稅務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原則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將政策執行情況及減稅成效反饋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七、企業發生更名、整體遷移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的,應根據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相關要求向所在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報告相關情況并辦理手續,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完成相關信息變更后再申請享受政策,同時向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確定企業發生變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繼續享受政策的條件。完成整體遷移的企業,在遷入地重新申報享受政策。
八、申報企業按照“自愿申報、真實發生、相關材料留存備查”原則,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承諾如出現失信行為,接受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名單內企業加強日常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如發現企業存在以虛假信息獲得減免稅資格,稅務部門應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對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業名單并推送同級稅務部門,名單內企業自不符合政策條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附件:
1.2024年度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Wps
2.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wps
3.不再享受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名單.wps
惠企政策匯編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2024年6月24日
申報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金磚國家產業合作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工信廳外函(202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金磚國家領導人第十六次會唔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推動創新金磚、綠色金磚建設,促進“大金磚合作”高質量發展,現組織開展金磚國家產業合作案例征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薦方向
請緊密圍繞推進新型工業化,結合推進“創新金磚”綠色金磚”建設,推薦2018年至今,我國企業、研究機構、商協會、產業園區等主體與金磚國家在產業科技創新、產業鏈供應鏈合作、產業綠色低碳轉型、中小企業、數字技術應用與發展、智能制造與機器人、人工智能、綠色礦產、醫藥產業等領域高質量“引進來”和高水平“走出去”的國際合作成功經驗和典型項目。
相關案例應具有較強的示范價值,重點推薦采用新技術、新模式開展務實合作,有效推動產業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并對金磚國家間政策協調、技術創新、人才培養起到積極促進作用的合作項目。
二、基本要求
(一)案例要客觀真實,不存在虛假夸大陳述。
(二)案例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遵循參與主體自愿原則,可對外公開。
(三)案例應符合我對外合作總體戰略方向和政策導向,體現開放包容、合作共贏的金磚精神,突出供需對接、產業升級、結構優化、模式創新等方面實踐和成效。
(四)案例應具有較強的創新性、代表性、示范性和實效性,兼顧社會效應與經濟效應,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和推廣價值。
(五)案例申報材料應重點突出、表述準確、邏輯清晰,資料詳實,圖文并茂,能夠充分展現案例主要內容和特色亮點。
三、推薦程序
(一)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案例推薦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案例數量不超過5個,計劃單列市推薦數量不超過3個。
(二)推薦單位負責組織填寫《金磚國家產業合作案例申報書》(附件1,如有圖表、圖片、視頻等有助于更好宣介案例的資料可一并提供)、《金磚國家產業合作案例推薦匯總表》(附件2),審核后于2025年4月25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際合作司),電子版發送至dic@cietc.org.cn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選并編制《金磚國家產業合作案例集》,于2025金磚國家新工業革命伙伴關系論壇期間發布并展示宣介。
附件:1.金磚國家產業合作案例申報書.docx2.金磚國家產業合作案例推薦匯總表.docx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2025年1月3日
申報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組織推薦2025年度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的通知
工信廳企業函(2025)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根據《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4〕16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就組織推薦 2025年度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申報原則,由地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為申報主體,填寫《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申報表》,提交申報表中要求的佐證材料,報送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二、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申報材料并進行初審,組織實地抽查,在符合《暫行辦法》認定標準的基礎上(中西部、東北地區可適當放寬),擇優遂選在開放合作方面具有較強示范效應的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推薦至我部。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數量不超過2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推薦數量不超過1個。對超過報送數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如發現虛假申報或隱瞞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申報資格。
五、請各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于2025年7月31日前將加蓋公章的《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申報表》(附件1)、《2025年度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推薦匯總表》(附件2)各一式3份及電子版光盤1份,通過郵政特快專遞(EMS)寄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100804)。
附件:1.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申報表
2.2025年度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推薦匯總表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2025年2月20日
申報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5年印染行業規范企業公告申報工作的通知
工信廳消費函(2025)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推動印染行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根據《印染行業規范條件(2023版)》(工業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35號公告)和《印染企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現組織開展2025年印染行業規范企業公告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各地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印染企業申報和初審工作。
二、印染企業自愿提出公告申請,參照《印染企業規范公告申請書》(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書》)中《企業符合規范條件情況自查表》進行自查,滿足各項條件后,按照《印染企業規范公告申請書填報指南》(附件2)如實填報并提供相應材料。
三、企業申請材料中,涉及環保的情況提供2024年至申報時的相關數據及材料,其它部分情況提供2024年度相關數據及材料。
四、各地工業主管部門嚴格按照《申請書》附表4(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表)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逐條核實(申請材料核查及現場查驗),并就擬上報企業 2024年以來是否有超標排放、環境違法等情況函詢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上報申請材料時請將函詢情況附后),必要時可赴現場或委托市縣級相關部門對申報企業進行核查。
五、各地工業主管部門將符合申報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一式兩份)于4月25日前報我部(消費品工業司)。申請材料電子版發chenxuan@mit.gov.cn 或刻錄光盤隨紙質材料寄送。
附件:1.印染企業規范公告申請書.docx
2.印染企業規范公告申請書填報指南.docx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2025年2月20日(聯系電話:消費品工業司 010-68205660,填報咨詢 15501050231)
申報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征集選2025年度專利轉化運用優秀案例的通知
國知辦函運字(2025)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各地方有關中心;國家知識產權局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局其他直屬單位、各社會團體:
為深入推進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及時總結推廣促進專利轉化運用的優秀做法和典型經驗,充分發揮優秀案例示范引領作用,形成更多有利于促進專利轉化運用的長效機制,決定于 2025年繼續組織開展專利轉化運用優秀案例征集選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圍
各級參與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級主管部門)、高校和科研機構、企業、服務機構在落實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重點任務、持續推動轉化運用過程中的優秀做法和創新舉措,特別是在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實施以來取得的標志性成果或重大突破進展的典型案例。
二、案例內容和征集時間
案例應圍繞推進專利轉化運用,對創新工作方式方法、解決現實問題、典型經驗做法、取得實際效果等,進行重點描述,充分體現創新性、實效性和示范性,具有普遍的指導借鑒意義。案例應真實、準確、完整、簡潔,適宜公開(各類案例報送模板見附件1—3)。本次案例征集選分三批開展。
(一)第一批選專利產業化優秀案例。主要圍繞高校和科研機構、產業鏈龍頭企業、中小企業等創新主體推進專利產業化的探索實踐,聚焦創新舉措、路徑方法和取得的實效,征集截止日期為2025年2月21日。
(二)第二批選服務機構促進專利產業化優秀案例。主要圍繞各類服務機構促進專利產業化開展的工作實踐,以及圍繞供需匹配、路演推介等活動的組織實施,聚焦服務模式創新、典型經驗做法和取得的實效,征集截止日期為 2025年7月18日。
(三)第三批遂選專利產業化優秀案例和各級主管部門組織推進專利轉化運用工作優秀案例。專利產業化優秀案例的主要內容要求與前述第一批相同。各級主管部門組織推進專利轉化運用工作優秀案例主要圍繞各級主管部門在組織實施專項行動、推進專利產業化、打通轉化關鍵堵點、構建良好服務生態、促進專利轉化運用過程中,形成的有利于技術成果轉化、形成專利轉化運用長效機制的創新方法、創新成果和典型做法,報送案例,征集截止日期為2025年9月19日。
三、遂選過程
各省級知識產權局統籌組織本地區優秀案例的推薦報送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部門單位也可根據工作中掌握的情況推薦報送。推薦單位各批案例每類報送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件。所有申報案例均應通過推薦單位報送,未經推薦的單位或個人直接報送的案例原則上不予受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組織對案例開展評審,會同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推進機制組成部門,分批遂選出優秀案例并公開發布和推廣。優秀案例成果將作為專利轉化運用工作評價、監測、分析的重要依據。
四、有關要求
(一)請推薦單位認真做好案例征集的組織工作,提高案例報送質量。推薦單位可結合工作實際,創新開展本地區專利轉化運用優秀案例征集,同時注意積累并及時報送相關宣傳素材,便于開展宣傳推廣。
(二)請推薦單位在各批案例征集截止日前,將案例匯總表(見附件4)和全部案例(以上文件均需電子版和加蓋公章后的PDF掃描件)匯總在一個壓縮包內發送至聯系郵箱:zhyy@cnipa.gov.cn,郵件標題和壓縮包按照“專利轉化運用優秀案例報送(推薦單位 ^+ 批次)”命名。
附件:1.2025年度優秀案例報送表(專利產業化)
2.2025年度優秀案例報送表(服務機構促進專
利產業化)
3.2025年度優秀案例報送表(各級主管部門組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2025年1月22日
申報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5年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行業規范公告申報工作的通知
工信廳安全函(2025)85號
根據《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行業規范條件(2025版)》和《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3號,以下分別簡稱《規范條件》和《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現組織開展2025年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行業規范公告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企業申報和初審工作。
二、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生產企業自愿申報,登錄“安全應急裝備產業申報系統”
(https:/ /safetybigdata.mit.gov.cn/sibdp-web/),注冊后填寫《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生產企業規范公告申請書》(見附件),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申報企業需對所提供全部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報起始時間為3月 20日,截止時間為4月15日。
三、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5月10日前使用專用的賬號登錄申報系統,嚴格按照《規范條件》和《管理辦法》要求,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驗),并在申報系統中填寫審核意見。
四、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從申報系統下載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表和推薦匯總表模板,對于審核通過的企業填寫相關信息后加蓋公章,于5月20日前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產司,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
附件:家庭安全應急重點產品生產企業規范公告申請書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2025年3月11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劉思博010-68205385liusibo@mit.gov.cn)
申報 關于征集2025年國家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的通知
工信廳聯節函(2025)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節約用水條例》,加快先進節水工藝、技術、裝備研發和應用推廣,提升工業用水效率,現啟動2025年國家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征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集要求
(一)申報對象及要求
鋼鐵、石化化工、紡織染整、造紙、食品、皮革、制藥、建材、有色金屬、機械、煤炭、電力等行業和數據中心等重點領域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供應單位。申報單位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未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二)征集范圍
高耗水生產工藝替代、高效冷卻或洗滌、非常規水利用、用水智能管控、節水減污降碳協同等方向,以及適用于黃河
流域、京津冀等嚴重缺水地區和長江經濟帶等水環境敏感等地區的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
1.高耗水生產工藝替代。主要指將高耗水生產工藝替換為更節水或低水耗的新工藝,以減少水資源使用和浪費。
2.高效冷卻或洗滌。主要指以較少水耗實現高效、環保洗滌或通過循環利用等方式達到冷卻效果等。
3.非常規水利用。主要指利用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礦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替代常規水用于工業生產。
4.用水智能管控。主要指利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提升工業用水數字化管理水平,實現高效用水。
5.節水減污降碳協同。主要指采用節水減污和溫室氣體減排協同控制等手段,推動不同水質特點廢水協同處理。
(三)征集類別
主要分為研發類、產業化示范類和推廣應用類。
1.研發類:指通過自主研發、技術引進、集成創新等方式,實現重大技術突破、已有階段性成果、節水效果明顯、知識產權明晰,并經用戶初步驗證的工藝、技術和裝備。
2.產業化示范類:指技術基本成熟、知識產權明晰、節水效果顯著、推廣應用前景廣闊、已具備應用基礎條件但尚未實現產業化的重大關鍵工藝、技術和裝備。
3.推廣應用類:指技術成熟、裝備性能穩定、節水效果好、知識產權明晰、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目前已有成熟應用案例,技術普及率相對較低,但已實現產業化生產的工藝、技術和裝備。
二、申報程序
(一)組織申報
請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本地區工業節水工藝、技術、裝備研發和生產單位,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https:/ / green.mit.gov.cn)分類填報《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申報書》(附件1、2、3),并上傳相關支撐材料。
(二)匯總推薦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平臺對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后,形成推薦意見,填寫“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推薦匯總表”(附件4),于2025年6月 30日前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提交。請有關全國性行業協會、中央企業參照前述程序,分別組織本行業、本集團開展申報。《國家鼓勵的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目錄(2023年)》中的工藝、技術、裝備關鍵核心指標有更新的,需重新提交申報材料。
(三)評審及發布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水利部組織專家對前一批入選和本年度新推薦的工藝、技術、裝備進行評審,選2025年度國家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按程序對外公布。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國家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的宣傳推廣力度,對工業節水設備更新、技術改造給予支持。
三、聯系方式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聯系人:王炳龍電話:010-68205358傳真:010-68205337郵箱:jsc@mit.gov.cn(二)水利部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聯系人:黃一凡電話:010-63202246傳真:010-63203254郵箱:qgisbcyc @ mwr.gov.cn
附件:1.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申報書 (研發類) .wps2.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申報書(產業化示范類) wps
3.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申報書(推廣應用類).wps
4.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推薦匯總表.doc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2025年3月4日
申報 關于組織開展工信部2025年5G工廠名錄項目及優秀案例申報工作的通知
浙經信設施便函(2025)17號
各市、縣(市、區)經信局,寧波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浙江公司、中國移動浙江公司、中國聯通浙江分公司、華數集團: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組織開展2025年5G工廠名錄項目及優秀案例選工作的通知》(工信管函〔2025】133號)有關要求,現就工信部2025年5G工廠項目申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5G工廠項目申報主體
申報主體為制造業、采礦業、電力、港口等重點領域企業,在浙江省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申報項目基本要求
(一)5G工廠項目是指利用5G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術集成,新建或改造產線級、車間級、工廠級等生產現場,以實現生產單元廣泛連接、IT與OT深度融合、數據要素充分利用、創新應用高效賦能。項目建設標準具體參照《5G全連接工廠建設指南》(工信部信管〔2022〕23號)。
(二)本次填報的5G工廠項目包括“計劃建設、已在規劃設計、建設中、建設完成”等不同實施階段的所有項目。
三、申報流程
(一)請各單位高度重視本次申報選工作,加強組織引導,積極發動5G工廠實施主體單位進行填報,確保應報盡報。
(二)請申報單位通過 5G+ 工業互聯網發展管理平臺(http://5gi.aii-alliance.org/caict),對“計劃建設、已在規劃設計、建設中、建設完成”等不同實施階段、“產線級、車間級、工廠級”等不同類型的5G工廠項目,按照最新建設情況,于3月31日前完成填報(包括去年已填報項目的情況更新)。
(三)請各省級電信運營商及時統計本系統支撐建設的項目,填寫支撐5G項目申報情況統計表(附件),于4月4日前報送至省經信廳、省通信管理局。
(四)省經信廳、省通信管理局將于4月10日前在平臺上完成我省項目推薦工作。后續工信部將從項目庫中評審選2025年5G工廠名錄項目以及2023-2025年優秀案例。
聯系人:省經信廳基礎設施處趙文靜,
0571-87057420;
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發展處李揚,0571-87081729 ;
填報咨詢 胡鐘顥,
13261093057。
附件:支撐5G工廠項目申報情況統計表附件.wps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浙江省通信管理局2025年3月11日
申報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組織開展2025年 “浙江制造精品” 選工作的通知
浙經信產業(2025)73號
為貫徹落實省委關于強化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決策部署,根據《關于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加強產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浙江省推進制造業質量品牌提升加快制造強省建設的實施方案》精神,推進創新成果轉化,加快創新產品開發,不斷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現就組織開展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選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點領域
聚焦“415X”先進制造業集群,圍繞推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新興產業培育壯大、未來產業前瞻布局和深化歷史經典產業傳承創新。申報領域方向詳見申報系統。
二、浙江制造精品申報要求
(一)申報主體應為在浙江省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管理規范、運營良好,在省內建有研發機構和生產基地的企業。
(二)申報產品應聚焦細分市場,市場占有率高,技術水平領先,具有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
(三)浙江制造精品分為先進制造類、數字技術融合類、特色(消費品)類三個類別。
(四)申報產品需為近三年(2022-2023年)上市產品,按照3類申報類別,產品上市后每年銷售收入分別不低于800萬元、600萬元、600萬元(山區26縣分別不低于5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申報企業近三年平均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于 3%
三、申報和認定程序
(一)請各縣(市、區)對照遂選條件,按照屬地原則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登錄“浙江省企業之家網(https://zj87.jxt.zj.gov.cn/),進入“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欄目在線填報申報信息,并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及申報書(附件1)。網上申報時間為3月24日至4月21日,逾期不再受理。企業應如實、完整填寫信息,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并在平臺下載承諾書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傳。如虛假填報騙取政策支持,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二)相關工作人員信息(附件2)(各縣(市、區)經信局由各設區市經信局匯總)于3月24日前報送省技創中心,并登錄“浙江省企業之家網”工作臺
(https://qymzw.jxt.zj.gov.cn/web/)對本地區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把關,確保各項材料真實有效,初審合格后擇優確定推薦名單。省屬企業由省國資委審核推薦。
(三)本次申報推薦名額詳見附件3,原則上每家企業申報“浙江制造精品”數量不超過1個。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牽頭地市、協同地市可分別推薦5個和3個,省級特色產業集群核心區、協同區所在縣(市、區)、功能區可分別推薦3個和2個,省級“新星”產業群所在縣(市、區)推薦2個。擁有多個省級特色產業集群核心區協同區、省級“新星”產業群的,推薦數量可疊加,總數不超過5個。其他縣(市、區)推薦1個。
(三)各設區市經信局、省國資委于4月 30日前將推薦意見匯總表(附件4)加蓋公章后報送省經信廳。
(四)省經信廳將組織第三方機構和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和評審,必要時對部分申報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聯系人:省技創中心陳詩瑤,0571-88229695;
省經信廳產業升級與品牌建設處吳建軍,
0571-87050807。
申報平臺技術支持:李瑤瑤,0571-86823889。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組織開展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選工作的通知(簽章版本).pdf
附件5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申報操作須知(企業端填報) .pdf
附件6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申報政務審核及數據導出操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2025年3月18日
政策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條件認定標準的通知
省地質院,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明確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條件認定標準,深入推進營商環境優化升級,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技術人員條件
1.技術人員應為企事業單位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具備相關專業職稱或執業資格的人員。技術人員總數應符合《辦法》第八條關于人員數量的要求,專業類別應為《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兩類相關專業。
2.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單位應同時具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和巖土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監理資質單位應同時具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具體要求見附表1。
3.技術人員職稱專業原則上應與《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列專業一致,以職稱證書載明專業為準。浙江省內職稱證書載明專業因職稱評定類型調整等原因造成的職稱名稱與《辦法》所列專業不一致的,視為相近專業,具體對應情況詳見附表 2 。
4.取得注冊土木工程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職業資格的技術人員,可分別認定為中級工程師和初級助理工程師,注冊執業專業類型應與《辦法》中所列專業類型相一致。
5.職稱證書(資格證明)應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1)職稱證書經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并附帶識別二維碼;
(2)職稱證書不附帶識別二維碼,可通過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查詢;無法通過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查詢的,應提供證書原件、人力社保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公布文件等相關材料;
(3)注冊執業證書在有效期內,且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可查詢。
6.專業技術人員中退休人員數量不得超過《辦法》規定的最低專業技術人員數量的 10% ,并與資質申請單位簽訂聘用合同。
7.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具有資源與環境類或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資質申請單位應提供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聘任文件,明確其作為申請資質相關業務的技術負責人。
8.技術人員應具有申請前連續3個月由資質申請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記錄。因合并、轉制、分立等原因出現以下情況,造成技術人員社會保險參保單位或繳費單位與資質申請單位不一致的,資質申請單位應提供合并、轉制批復文件以及該單位上一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佐證材料。
(1)社會保險由上級單位繳納的;
(2)因企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仍保留原單位身份,社會保險由原單位繳納的,且未在原單位申報其他各項資質的;
(3)因企業改制等原因買斷社會保險的。
二、設備設施條件
1.設備設施應滿足各類別資質對應的使用要求:
(1)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申請單位應具備全站儀、水準儀、探地雷達(或其他具備同等功能的物探類設備)等;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申請單位應具備全站儀、水準儀、鑿巖機和錨桿錨索鉆機(或其他具備同等功能的工程鉆機)等。
2.資質申請單位具有設備設施所有權,設備設施購置發票所列付款方應與資質申請單位一致。若因單位合并、重組、分立、更名等原因造成不一致的,應提供固定資產調撥單或者其他佐證材料。
三、單位業績條件
1.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提供與申請資質類別相對應的業績材料,其中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業績包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風險調查評價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三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業績包括常規治理工程施工、應急治理工程施工兩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業績包括常規治理工程監理、應急治理工程監理兩類。詳見附表3。
2.有效業績應為申報材料提交之日起前5年之內通過評審(初步驗收)的地質災害防治類項目。
3.業績應滿足《辦法》規定業績個數及經費要求。對甲級資質延續申請的單位,5年內業績達不到要求的,可先申請乙級資質,業績滿足后可申請甲級資質。
4.業績提交單位應與資質申請單位相一致。因單位合并、轉制、分立等原因造成二者不一致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業績未被其他單位用于資質申請;
(2)業績材料中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編寫人員為申請材料中的專業技術人員;
(3)資質申請單位能提供批復文件以及該單位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出具的予以認可的情況說明。
5.地質災害防治類項目已在“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臺”進行公示,且與平臺所填項目信息一致。
四、質量安全管理
1.資質申請單位應具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質量管理制度、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安全管理制度。
2.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應滿足以下條件:
(1)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批取得認證資質的機構認證;
(2)載明的業務范圍包含申請資質類型業務范圍。
3.質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應滿足以下要求:
(1)針對所申請的資質制定;
(2)明確質量安全管控職責、工作流程和質量安全管理保障措施,詳見附表4;
(3)有正式簽發的文件號和單位公章。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2024年11月11日
附件:1.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技術人員數配備要求一覽表.docx2.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相近專業對應表.docx3.各類業績材料清單一覽表.docx4.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內容情況一覽表.docx
政策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
為加強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后的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保障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工傷保險基金運行安全,我們制定了《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我們反饋溝通。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2024年11月12日(此件主動公開)
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規范工傷保險醫療服務行為,保障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17]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3〕6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以下簡稱協議機構)的申請與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簽訂、協議履行與管理等事項。
本辦法所稱的協議機構是指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為工傷職工提供工傷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工傷職工是指參加我省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和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
第三條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實行屬地管理。
各級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協議機構的申請受理、審核評估與協議簽訂,指導協議機構接入浙江省工傷聯網結算系統,對協議機構進行協議管理考核。
省級經辦機構同時負責修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文本,指導各級經辦機構做好協議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申請與協議簽訂
第五條協議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等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
(二)具備為工傷職工提供良好醫療服務的條件,在工傷救治或職業病防治方面有專業技術優勢;
(三)遵守國家、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法規、政策和標準;
(四)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醫療機構申請成為協議機構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等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等級證書;
(四)主要科室設置一覽表;
(五)開展主要醫療服務項目的醫療儀器設備清單;
(六)按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辦機構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獲取以上材料或信息的,原則上不提交;續簽協議的,不重復提交材料。
第七條協議機構新增執業地址申請提供工傷醫療服務的,應以協議機構為主體向新增執業地址所在地經辦機構另行提出申請。
有多個執業地址的協議機構應加強對各執業地址的日常監管,確保各執業地址依據協議提供服務。
協議機構合并、分立的,應以新設立的機構重新提出申請。
第八條每年6月、12月,各級經辦機構開展協議機構集中申請受理工作并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向社會發布公告。
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后,經辦機構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材料齊備的,應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機構;材料不齊備的,書面告知醫療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醫療機構補正材料后再次提交申請的,受理審查時間重新起算。
第九條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按以下流程進行審核評估:
(一)初步審核。通過申請資料審查、信息系統核查、函詢相關部門意見等形式對申請機構的資格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二)評估。對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機構開展評估,評估過程包括現場走訪與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應成立專家組,由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稽核內控部門等人員組成,一般為5-7人。專家組成員與被評估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評估內容包括醫療機構基本設置、信用情況、醫療服務能力、信息化建設、內部管理、價格管理、便捷服務與投訴等。
審核評估情況復雜的,報經辦機構負責人同意,審核評估期限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條審核評估結論分為合格與不合格。
確定為合格的,經辦機構與該醫療機構簽訂協議,協議期限一般為1至3年,由雙方協商確定。
確定為不合格的,經辦機構應告知該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對審核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審核評估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經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經辦機構應另行組織審核評估,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評估內容主要圍繞初次審核評估扣分內容展開,未扣分內容不再審核評估。
第十一條協議簽訂后,經辦機構應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名單并報省級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省內協議機構互認。工傷職工前往省內參保地以外的協議機構就醫的,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相關費用;但未報經辦機構同意轉診轉院的,不支付本次就醫產生的交通、食宿費用。
工傷職工到其他非協議機構就醫,需提出申請,經辦機構同意的,按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章協議履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協議期間,經辦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協議機構開展工傷醫療服務監管;
(二)按照協議約定與協議機構結算相關費用;
(三)向協議機構提供就醫工傷職工參保繳費狀態、工傷認定決定、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等目錄信息;
(四)及時向協議機構提供工傷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等情況,并對其相關工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指導協議機構完成工傷聯網結算工作。
第十四條協議期間,協議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遵守工傷保險法規政策和服務規范,全面履行協議,為工傷職工提供工傷醫療服務;
(二)建立與工傷醫療服務相關的管理制度,配備機構或人員從事工傷醫療服務管理,做好醫務人員工傷保險法規政策、就醫服務及結算流程培訓,開展工傷保險政策宣傳,提供工傷就醫服務指引;
(三)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推進相關信息系統改造升級,推動與經辦機構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工傷醫療費聯網結算;
(四)接受經辦機構協議管理考核和工傷醫療服務監管;
(五)按照協議約定做好費用結算工作;
(六)建立知情確認制度,對超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和范圍的醫療費用,明確告知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該費用;
(七)妥善處理舉報投訴和社會監督反映的問題。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到已接入浙江省工傷聯網結算系統的協議機構就醫的,協議機構按照協議約定先行墊付按規定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及因治療工傷住院產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再向經辦機構申請結算費用;經辦機構應及時完成費用審核和撥付。
工傷職工到暫未接入浙江省工傷聯網結算系統的協議機構就醫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自費墊付醫療費用,再按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手工報銷。經辦機構經審核后,應及時撥付符合規定的費用。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執行,支付診療項目(含醫用耗材)費用按照我省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支付費用時不分甲、乙類,不受醫保“自付比例”限制。
第十六條《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申請書》中的單位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協議機構應在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變更登記后 30個工作日內向經辦機構提交《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信息變更申請表》和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與協議機構在協議中約定中止、解除、終止協議情形,依據協議加強對協議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協議中止期間、協議解除及終止后,工傷職工到原協議機構就醫的,該機構應告知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費用。協議中止、解除、終止前入院治療的工傷職工,尚未辦理結算手續的,按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手工報銷。
協議中止期間、協議解除及終止后,工傷職工因情況緊急就近入院治療的,按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手工報銷。
第十九條協議中止、解除、終止后,經辦機構應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名單并報省級經辦機構。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協議機構履行協議情況的考核評估,考核評估內容包括服務質量、服務行為、結算管理等,可通過定期考核、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考核評估結果與協議續簽等工作掛鉤。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經辦機構發現協議機構違反協議的,可以督促其履行協議,按照協議約定暫停或者不予撥付費用、追回違規費用、中止或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協議機構未按國家及省的規定或協議約定提供服務,造成工傷保險基金重大損失或帶來惡劣社會影響的,經辦機構可按《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向相關部門建議將其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進行管理,由相關部門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對相關責任人員,其違規行為納入職稱評審的醫德醫風、執業規范等考察范圍,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協議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解除協議,并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責令退回騙取的工傷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協議機構和相關人員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應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就醫的信息進行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協議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采取措施對協議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數據、材料等保密,保護工傷職工隱私。
經辦機構與協議機構違反規定或協議約定泄露工傷職工就醫信息的,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跨省異地就醫的工傷職工到協議機構就醫的,按照跨省異地就醫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原已按照本地規定簽訂協議的協議機構,在協議履行期間如未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原協議到期后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續簽協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5日起實施,試行期限2年。此前我省及各地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今后國家和我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申請書
2.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信息變更申
3.浙江省工傷醫療機構資質評估評分表
4.浙江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