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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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工傷保險待遇停發辦事指南
一、事項簡述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拒不
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拒絕治療的、死亡的、失蹤的、未通過資格認證的,停止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事項類別
公共服務事項 編碼:322014190000
三、實施主體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 第
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2.《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 586 號) 第三十五條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
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
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3.《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1 號)第
八十九條 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不再具備享受工傷待遇的條件,工傷職工拒不接受
勞動能力鑒定或拒絕治療的,業務部門停止支付工傷待遇
4.《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社部令第 18 號)第四條 領取撫
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 18 周歲且未完
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參軍的;(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四)
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 第五條 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益
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 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確認經辦
規程(暫行)> 的通知》(人社廳發〔2018〕107 號) 第二章 第十條(三)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