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關于工傷認定
第一條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將在市(州)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工作,委托所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第二條對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章關于勞動能力鑒定
第三條依法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或者確認事項,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當受理。
按《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并領取了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或者確認事項,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不再受理。
第四條勞動能力鑒定或者確認所需醫學檢查、診斷的費用按《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支付,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按省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廳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章 關于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條五級、六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以及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全省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傷殘14個月,六級傷殘12個月,七級傷殘10個月,八級傷殘8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十級傷殘4個月;其中患職業病的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6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傷殘60個月,六級傷殘48個月,七級傷殘26個月,八級傷殘18個月,九級傷殘10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達到或超過該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資前的年度,以該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六條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與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因依法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繼續按規定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第七條五級、六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以及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含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額的 80% 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3年以上(含3年)不足4年的,按全額的 60% 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2年以上(含2年)不足3年的,按全額的 40% 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全額的 20% 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 10% 支付。
工傷職工本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八條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經供養親屬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以初次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按照下列標準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未滿18周歲的供養親屬,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親屬按照20年計算,但超過60周歲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后,經供養親屬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需變更為一次性領取的,按前款規定標準核定一次性支付金額時應扣減已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第九條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自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根據以下情形重新核定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退補:
(一)符合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以工傷職工受傷時的本人工資或者作出結論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就高原則計發傷殘津貼;
(二)原已享受傷殘津貼的,計算辦法為:新傷殘津貼 \c= 上年末傷殘津貼+原等級對應傷殘津貼比例x新等級對應傷殘津貼比例 ^+ 當年新等級傷殘津貼調整額;
(三)存在生活自理障礙或者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發生變化的,從作出結論的次月起,按照新鑒定的生活自理障礙等級計發生活護理費。
第十條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傷殘津貼。
停工留薪期滿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基本養老金)的一級至四級(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下同)工傷人員死亡后,其近親屬按工傷人員死亡時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資50個月的標準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十一條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死亡后,其近親屬同時符合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傷保險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病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后,按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標準計算所高出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第十二條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社會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定期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定期待遇標準高出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條《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年齡、范圍、繳費基數、待遇標準等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職工在《條例》施行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依法被認定為工傷的,有關費用按《條例》施行前的相關規定辦理,在《條例》施行后新發生的費用按《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7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已經2024年2月23日國務院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2024年3月15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國家加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力度,建立和完善經營者守法、行業自律、消費者參與、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共同治理體系。
第四條國家統籌推進消費環境建設,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
第五條國家加強消費商品和服務的標準體系建設,鼓勵經營者制定實施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不斷提升商品和服務質量。
第六條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的消費理念和消費方式,反對奢侈浪費。
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依法享有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包括以獎勵、贈送、試用等形式向消費者免費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免費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但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不影響正常使用性能的,經營者應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前如實告知消費者。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經營場所及設施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消費者在經營場所遇到危險或者受到侵害時,經營者應當給予及時、必要的救助。
第八條消費者認為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情況或者提出建議。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及時采取相關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或者進口商品的經營者應當制定召回計劃,發布召回信息,明確告知消費者享有的相關權利,保存完整的召回記錄,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商品銷售、租賃、修理、零部件生產供應、受委托生產等相關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召回相關協助和配合義務。
第九條經營者應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相關信息,不得通過虛構經營者資質、資格或者所獲榮譽,虛構商品或者服務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篡改、編造、隱匿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第十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顯著方式標明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或者服務的項目、內容、價格和計價方法等信息,做到價簽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準確、標識清晰醒目。
經營者采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日期前,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第十一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經營者不得以暴力、脅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術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選擇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通過搭配、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第十二條經營者以商業宣傳、產品推薦、實物展示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售后服務、責任承擔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履行其所承諾的內容。
第十三條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視頻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經營者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或者通過宣講、抽獎、集中式體驗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柜臺、場地的出租者應當建立場內經營管理制度,核驗、更新、公示經營者的相關信息,供消費者查詢。
第十四條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義務。
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發生消費爭議的,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以及相關經營活動記錄等必要信息。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布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義務。
第十五條經營者不得通過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虛構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務的治療、保健、養生等功效,誘導老年人等消費者購買明顯不符合其實際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六條經營者提供網絡游戲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網絡游戲服務相關時段、時長、功能和內容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針對未成年人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在注冊、登錄等環節嚴格進行用戶核驗,依法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十七條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選擇訴訟或者仲裁解決消費爭議、選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等權利。
第十八條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有效期限自經營者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完結之日起計算,需要經營者另行安裝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裝完成之日起計算。經營者向消費者履行更換義務后,承擔更換、修理等義務的有效期限自更換完成之日起重新計算。經營者修理的時間不計入上述有效期限。
經營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約定履行退貨義務的,應當按照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上顯示的價格一次性退清相關款項。經營者能夠證明消費者實際支付的價格與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上顯示的價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費者實際支付的價格退清相關款項。
第十九條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得擅自擴大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
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標注,提示消費者在購買時進行確認,不得將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作為消費者默認同意的選項。未經消費者確認,經營者不得拒絕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和功能進行合理調試而不影響商品原有品質、功能和外觀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退貨。
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無理由退貨規則損害經營者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收取押金的,應當事先與消費者約定退還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時限,不得對退還押金設置不合理條件。
消費者要求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30日在其經營場所、網站、網店首頁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經營者的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
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
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有可能影響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習慣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并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義務。消費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有權要求經營者繼續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義務,或者要求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余額。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個人信息。
經營者處理包含消費者的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電話。消費者同意接收商業性信息或者商業性電話的,經營者應當提供明確、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費者選擇取消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發送商業性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電話。
第三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職責,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六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舉報,反映經營者涉嫌違法的線索。
第二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和規范消費者投訴、舉報渠道,完善投訴、舉報處理流程,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加強對投訴、舉報信息的分析應用,開展消費預警和風險提示。
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第二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實施抽查檢驗等監管措施,及時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消費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公示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驗結果、消費投訴等信息,依法對違法失信經營者實施懲戒。
第三十條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消費知識的宣傳普及,倡導文明、健康、綠色消費,提高消費者依法、理性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加強對經營者的普法宣傳、行政指導和合規指引,提高經營者依法經營的意識。
第三十一條國家完善綠色消費的標準、認證和信息披露體系,鼓勵經營者對商品和服務作出綠色消費方面的信息披露或者承諾,依法查處虛假信息披露和承諾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督促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制定的行業規則、自律規則、示范合同和相關標準等應當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真實、客觀、公正地報道涉及消費者權益的相關事項,加強消費者維權相關知識的宣傳普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章 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四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費者組織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費者協會組織建設,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第三十六條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認真聽取消費者協會的意見和建議。對于消費者
協會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的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予以回復;對于立案查處的案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消費者協會。
第三十七條消費者協會應當加強消費普法宣傳和消費引導,向消費者提供消費維權服務與支持,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消費者協會應當及時總結、推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引導、支持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協會可以組織開展比較試驗、消費調查、消費評議、投訴信息公示、對投訴商品提請鑒定、發布消費提示警示等,反映商品和服務狀況、消費者意見和消費維權情況。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協會可以就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項向有關經營者、行業組織提出改進意見或者進行指導談話,加強消費者、經營者、行業組織、專業機構、有關行政部門等各相關方的組織協調,推動解決涉及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要問題。
第四十條消費者協會可以就消費者投訴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開展調查,與有關經營者核實情況,約請有關經營者到場陳述事實意見、提供證據資料等。
第四十一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消費者應當文明、理性消費,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發生消費爭議時依法維權。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健全消費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引導消費者依法通過協商、調解、投訴、仲裁、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解決消費爭議。
鼓勵和引導經營者建立健全首問負責、先行賠付、在線爭議解決等制度,及時預防和解決消費爭議。
第四十五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相關組織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六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有明確的被投訴人、具體的投訴請求和事實依據。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對不符合規定的投訴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消費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決爭議的途徑。
有關行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消費者和經營者同意調解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調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調解完畢;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過程中需要鑒定、檢測的,鑒定、檢測時間不計算在60日內。
有關行政部門經消費者和經營者同意,可以依法將投訴委托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第四十七條因消費爭議需要對商品或者服務質量進行鑒定、檢測的,消費者和經營者可以協商確定鑒定、檢測機構。無法協商一致的,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可以指定鑒定、檢測機構。
對于重大、復雜、涉及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爭議,可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納入抽查檢驗程序,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檢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有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但是,商品或者服務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存在不影響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經營者的賠償或者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經營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綜合促進類\*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
(2023年7月14日)
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重要力量。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加快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全面構建親清政商關系,使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引導民營企業通過自身改革發展、合規經營、轉型升級不斷提升發展質量,促進民營經濟做大做優做強,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作出積極貢獻,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史進程中肩負起更大使命、承擔起更重責任、發揮出更大作用。
二、持續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持續優化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充分激發民營經濟生機活力。
(一)持續破除市場準入壁壘。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準入障礙。清理規范行政審批、許可、備案等政務服務事項的前置條件和審批標準,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在政務服務前要求企業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或提供證明等。穩步開展市場準入效能評估,建立市場準入壁壘投訴和處理回應機制,完善典型案例歸集和通報制度。
(二)全面落實公平競爭政策制度。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健全公平競爭制度框架和政策實施機制,堅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強化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定期推出市場干預行為負面清單,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優化完善產業政策實施方式,建立涉企優惠政策目錄清單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三)完善社會信用激勵約束機制。完善信用信息記錄和共享體系,全面推廣信用承諾制度,將承諾和履約信息納入信用記錄。發揮信用激勵機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業獲得感。完善信用約束機制,依法依規按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對責任主體實施懲戒。健全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修復機制,研究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和懲戒制度,將機關、事業單位的違約毀約、拖欠賬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四)完善市場化重整機制。鼓勵民營企業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堅持精準識別、分類施策,對陷入財務困境但仍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企業,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適用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程序。推動修訂企業破產法并完善配套制度。優化個體工商戶轉企業相關政策,降低轉換成本。
三、加大對民營經濟政策支持力度
精準制定實施各類支持政策,完善政策執行方式,加強政策協調性,及時回應關切和利益訴求,切實解決實際困難。
(五)完善融資支持政策制度。健全銀行、保險、擔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參與的融資風險市場化分擔機制。健全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信用評級和評價體系,加強涉企信用信息歸集,推廣“信易貸"等服務模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中小微企業在債券市場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推動民營企業債券融資專項支持計劃擴大覆蓋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
(六)完善拖欠賬款常態化預防和清理機制。嚴格執行《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依法依規加大對責任人的問責處罰力度。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內部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峻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延遲支付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款項。建立拖欠賬款定期披露、勸告指導、主動執法制度。強化商業匯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據市場信用約束機制。完善拖欠賬款投訴處理和信用監督機制,加強對惡意拖欠賬款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賬款清理與審計、督查、巡視等制度的常態化對接機制。
(七)強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暢通人才向民營企業流動渠道,健全人事管理、檔案管理、社會保障等接續的政策機制。完善民營企業職稱評審辦法,暢通民營企業職稱評審渠道,完善以市場評價為導向的職稱評審標準。搭建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用工和勞動者求職信息對接平臺。大力推進校企合作、產教融合。推進民營經濟產業工人隊伍建設,優化職業發展環境。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發揮平臺企業在擴大就業方面的作用。
(八)完善支持政策直達快享機制。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直達機制作用,推動涉企資金直達快享。加大涉企補貼資金公開力度,接受社會監督。針對民營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機制,推廣告知承諾制,有關部門能夠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供。
(九)強化政策溝通和預期引導。依法依規履行涉企政策調整程序,根據實際設置合理過渡期。加強直接面向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政策發布和解讀引導。支持各級政府部門邀請優秀企業家開展咨詢,在涉企政策、規劃、標準的制定和評估等方面充分發揮企業家作用。
四、強化民營經濟發展法治保障
健全對各類所有制經濟平等保護的法治環境,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穩定的預期。
(十)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以及執法司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進一步規范涉產權強制性措施,避免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對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偵查辦案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完善涉企案件申訴、再審等機制,健全冤錯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態化糾正機制。
(十一)構建民營企業源頭防范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出臺司法解釋,依法加大對民營企業工作人員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受賄等腐敗行為的懲處力度。健全涉案財物追繳處置機制。深化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推動民營企業合規守法經營。強化民營企業腐敗源頭治理,引導民營企業建立嚴格的審計監督體系和財會制度。充分發揮民營企業黨組織作用,推動企業加強法治教育,營造誠信廉潔的企業文化氛圍。建立多元主體參與的民營企業腐敗治理機制。推動建設法治民營企業、清廉民營企業。
(十二)持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大對民營中小微企業原始創新保護力度。嚴格落實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行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識產權侵權和行政非訴執行快速處理機制,健全知識產權法院跨區域管轄制度。研究完善商業改進、文化創意等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嚴厲打擊侵犯商業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惡意搶注商標等違法行為。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完善海
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機制。
(十三)完善監管執法體系。加強監管標準化規范化建設,依法公開監管標準和規則,增強監管制度和政策的穩定性、可預期性。提高監管公平性、規范性、簡約性,杜絕選擇性執法和讓企業"自證清白"式監管。鼓勵跨行政區域按規定聯合發布統一監管政策法規及標準規范,開展聯動執法。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推行告知、提醒、勸導等執法方式,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十四)健全涉企收費長效監管機制。持續完善政府定價的涉企收費清單制度,進行常態化公示,接受企業和社會監督。暢通涉企違規收費投訴舉報渠道,建立規范的問題線索部門共享和轉辦機制,綜合采取市場監管、行業監管、信用監管等手段實施聯合懲戒,公開曝光違規收費典型案例。
五、著力推動民營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
引導民營企業踐行新發展理念,深刻把握存在的不足和面臨的挑戰,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轉換增長動力,堅守主業、做強實業,自覺走高質量發展之路。
(十五)引導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支持引導民營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股東行為、強化內部監督,實現治理規范、有效制衡、合規經營,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依法推動實現企業法人財產與出資人個人或家族財產分離,明晰企業產權結構。研究構建風險評估體系和提示機制,對嚴重影響企業運營并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情形提前預警。支持民營企業加強風險防范管理,引導建立覆蓋企業戰略、規劃、投融資、市場運營等各領域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提升質量管理意識和能力。
(十六)支持提升科技創新能力。鼓勵民營企業根據國家戰略需要和行業發展趨勢,持續加大研發投入,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按規定積極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培育一批關鍵行業民營科技領軍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創新能力強的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加大政府采購創新產品力度,發揮首臺(套)保險補償機制作用,支持民營企業創新產品迭代應用。推動不同所有制企業、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開展共性技術聯合攻關。完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轉化機制,調動其支持民營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積極性,支持民營企業與科研機構合作建立技術研發中心、產業研究院、中試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支持民營企業加強基礎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轉化。
(十七)加快推動數字化轉型和技術改造。鼓勵民營企業開展數字化共性技術研發,參與數據中心、工業互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應用創新。支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推動低成本、模塊化智能制造設備和系統的推廣應用。引導民營企業積極推進標準化建設,提升產品質量水平。支持民營企業加大生產工藝、設備、技術的綠色低碳改造力度,加快發展柔性制造,提升應急擴產轉產能力,提升產業鏈韌性。
(十八)鼓勵提高國際競爭力。支持民營企業立足自身實際,積極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設計研發等方向延伸;加強品牌建設,提升"中國制造"美譽度。鼓勵民營企業拓展海外業務,積極參與共建“一帶一路”,有序參與境外項目,在走出去中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更好指導支持民營企業防范應對貿易保護主義、單邊主義、“長臂管轄"等外部挑戰。強化部門協同配合,針對民營經濟人士海外人身和財產安全,建立防范化解風險協作機制。
(十九)支持參與國家重大戰略。鼓勵民營企業自主自愿通過擴大吸納就業、完善工資分配制度等,提升員工享受企業發展成果的水平。支持民營企業到中西部和東北地區投資發展勞動密集型制造業、裝備制造業和生態產業,促進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加快發展,投入邊疆地區建設推進興邊富民。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減碳技術和服務,加大可再生能源發電和儲能等領域投資力度,參與碳排放權、用能權交易。支持民營企業參與鄉村振興,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現代種養業,高質量發展現代農產品加工業,因地制宜發展現代農業服務業,壯大休閑農業、鄉村旅游業等特色產業,積極投身"萬企興萬村"行動。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全面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引導民營資本參與新型城鎮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領域建設。
(二十)依法規范和引導民營資本健康發展。健全規范和引導民營資本健康發展的法律制度,為資本設立"紅綠燈",完善資本行為制度規則,集中推出一批"綠燈"投資案例。全面提升資本治理效能,提高資本監管能力和監管體系現代化水平。引導平臺經濟向開放、創新、賦能方向發展,補齊發展短板弱項,支持平臺企業在創造就業、拓展消費、國際競爭中大顯身手,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鼓勵民營企業集中精力做強做優主業,提升核心競爭力。
六、促進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
全面貫徹信任、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用務實舉措穩定人心、鼓舞人心、凝聚人心,引導民營經濟人士弘揚企業家精神。
(二十一)健全民營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建設機制。積極穩妥做好在民營經濟代表人士先進分子中發展黨員工作。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教育引導民營經濟人士中的黨員堅定理想信念,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堅決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積極探索創新民營經濟領域黨建工作方式。
(二十二)培育和弘揚企業家精神。引導民營企業家增強愛國情懷、勇于創新、誠信守法、承擔社會責任、拓展國際視野,敢闖敢干,不斷激發創新活力和創造潛能。發揮優秀企業家示范帶動作用,按規定加大評選表彰力度,在民營經濟中大力培育企業家精神,及時總結推廣富有中國特色、順應時代潮流的企業家成長經驗。
(二十三)加強民營經濟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優化民營經濟代表人士隊伍結構,健全選人機制,兼顧不同地區、行業和規模企業,適當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領域傾斜。規范政治安排,完善相關綜合評價體系,穩妥做好推薦優秀民營經濟人士作為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人選工作,發揮工商聯在民營經濟人士有序政治參與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民營經濟代表人士在國際經濟活動和經濟組織中發揮更大作用。
(二十四)完善民營經濟人士教育培訓體系。完善民營經濟人士專題培訓和學習研討機制,進一步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完善民營中小微企業培訓制度,構建多領域多層次、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培訓體系。加強對民營經濟人士的梯次培養,建立健全年輕一代民營經濟人士傳幫帶輔導制度,推動事業新老交接和有序傳承。
(二十五)全面構建親清政商關系。把構建親清政商關系落到實處,黨政干部和民營企業家要雙向建立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系。各級領導干部要坦蕩真誠同民營企業家接觸交往,主動作為、靠前服務,依法依規為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解難題、辦實事,守住交往底線,防范廉政風險,做到親而有度、清而有為。民營企業家要積極主動與各級黨委和政府及部門溝通交流,講真話、說實情、建許言,潔身自好走正道,遵紀守法辦企業,光明正大搞經營。
七、持續營造關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社會氛圍
引導和支持民營經濟履行社會責任,展現良好形象,更好與輿論互動,營造正確認識、充分尊重、積極關心民營經濟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十六)引導全社會客觀正確全面認識民營經濟和民營經濟人士。加強理論研究和宣傳,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把握好正確輿論導向,引導社會正確認識民營經濟的重大貢獻和重要作用,正確看待民營經濟人士通過合法合規經營獲得的財富。堅決抵制、及時批駁澄清質疑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否定和弱化民營經濟的錯誤言論與做法,及時回應關切、打消顧慮。
(二十七)培育尊重民營經濟創新創業的輿論環境。加強對優秀企業家先進事跡、加快建設世界一流企業的宣傳報道,凝聚崇尚創新創業正能量,增強企業家的榮譽感和社會價值感。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輿論環境和時代氛圍,對民營經濟人士合法經營中出現的失誤失敗給予理解、寬容、幫助。建立部門協作機制,依法嚴厲打擊以負面輿情為要挾進行勒索等行為,健全相關舉報機制,降低企業維權成本。
(二十八)支持民營企業更好履行社會責任。教育引導民營企業自覺擔負促進共同富裕的社會責任,在企業內部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推動構建全體員工利益共同體,讓企業發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體員工。鼓勵引導民營經濟人士做發展的實干家和新時代的奉獻者,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個人價值,向全社會展現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的良好形象,做到富而有責、富而有義、富而有愛。探索建立民營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引導民營企業踴躍投身光彩事業和公益慈善事業,參與應急救災,支持國防建設。
八、加強組織實施
(二十九)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持黨中央對民營經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工作全過程各方面。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建立完善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發展工作機制,明確和壓實部門責任,加強協同配合,強化央地聯動。支持工商聯圍繞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更好發揮作用。
(三十)完善落實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已出臺政策的督促落實,重點推動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產權保護、弘揚企業家精神等政策落實落細,完善評估督導體系。建立健全民營經濟投訴維權平臺,完善投訴舉報保密制度、處理程序和督辦考核機制。
(三十一)及時做好總結評估。在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中對涉民營經濟政策開展專項評估審查。完善中國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健全政策實施效果第三方評價機制。加強民營經濟統計監測評估,必要時可研究編制統一規范的民營經濟發展指數。不斷創新和發展“晉江經驗”,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好經驗好做法,對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適當形式予以固化。
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
國發(202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
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是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將有力促進投資和消費,既利當前、更利長遠。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現就推動新一輪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制定如下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部署,統籌擴大內需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設備更新、消費品以舊換新、回收循環利用、標準提升四大行動,大力促進先進設備生產應用,推動先進產能比重持續提升,推動高質量耐用消費品更多進入居民生活,暢通資源循環利用鏈條,大幅提高國民經濟循環質量和水平。
堅持市場為主、政府引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結合各類設備和消費品更新換代差異化需求,依靠市場提供多樣化供給和服務。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大財稅、金融、投資等政策支持力度,打好政策組合拳,引導商家適度讓利,形成更新換代規模效應。
堅持鼓勵先進、淘汰落后。建立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長效機制,加快淘汰落后產品設備,提升安全可靠水平,促進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破除地方保護。
堅持標準引領、有序提升。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結合產業發展實際,加快制定修訂節能降碳、環保、安全、循環利用等領域標準。統籌考慮企業承受能力和消費者接受程度,有序推動標準落地實施。
到2027年,工業、農業、建筑、交通、教育、文旅、醫療等領域設備投資規模較2023年增長 25% 以上;重點行業主要用能設備能效基本達到節能水平,環保績效達到A級水平的產能比例大幅提升,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字化研發設計工具普及率、關鍵工序數控化率分別超過 90% 75% :報廢汽車回收量較2023年增加約一倍,二手車交易量較2023年增長 45% ,廢舊家電回收量較2023年增長 30% ,再生材料在資源供給中的占比進一步提升。
二、實施設備更新行動
(一)推進重點行業設備更新改造。圍繞推進新型工業化,以節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產、數字化轉型、智能化升級為重要方向,聚焦鋼鐵、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電力、機械、航空、船舶、輕紡、電子等重點行業,大力推動生產設備、用能設備、發輸配電設備等更新和技術改造。加快推廣能效達到先進水平和節能水平的用能設備,分行業分領域實施節能降碳改造。推廣應用智能制造設備和軟件,加快工業互聯網建設和普及應用,培育數字經濟賦智賦能新模式。嚴格落實能耗、排放、安全等強制性標準和設備淘汰目錄要求,依法依規淘汰不達標設備。
(二)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設備更新。圍繞建設新型城鎮化,結合推進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以住宅電梯、供水、供熱、供氣、污水處理、環衛、城市生命線工程、安防等為重點,分類推進更新改造。加快更新不符合現行產品標準、安全風險高的老舊住宅電梯。推進各地自來水廠及加壓調蓄供水設施設備升級改造。有序推進供熱計量改造,持續推進供熱設施設備更新改造。以外墻保溫、門窗、供熱裝置等為重點,推進存量建筑節能改造。持續實施燃氣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加快推進城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設備補短板、強弱項。推動地下管網、橋梁隧道、窖井蓋等城市生命線工程配套物聯智能感知設備建設。加快重點公共區域和道路視頻監控等安防設備改造。
(三)支持交通運輸設備和老舊農業機械更新。持續推進城市公交車電動化替代,支持老舊新能源公交車和動力電池更新換代。加快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類柴油貨車。加強電動、氫能等綠色航空裝備產業化能力建設。加快高耗能高排放老舊船舶報廢更新,大力支持新能源動力船舶發展,完善新能源動力船舶配套基礎設施和標準規范,逐步擴大電動、液化天然氣動力、生物柴油動力、綠色甲醇動力等新能源船舶應用范圍。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結合農業生產需要和農業機械化發展水平階段,扎實推進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加快農業機械結構調整。
(四)提升教育文旅醫療設備水平。推動符合條件的高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更新置換先進教學及科研技術設備,提升教學科研水平。嚴格落實學科教學裝備配置標準,保質保量配置并及時更新教學儀器設備。推進索道纜車、游樂設備、演藝設備等文旅設備更新提升。加強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醫療衛生機構裝備和信息化設施迭代升級,鼓勵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快醫學影像、放射治療、遠程診療、手術機器人等醫療裝備更新改造。推動醫療機構病房改造提升,補齊病房環境與設施短板。
三、實施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
(五)開展汽車以舊換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暢通流通堵點,促進汽車梯次消費、更新消費。組織開展全國汽車以舊換新促銷活動,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銷售企業開展促銷活動,并引導行業有序競爭。嚴格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和車輛安全環保檢驗標準,依法依規淘汰符合強制報廢標準的老舊汽車。因地制宜優化汽車限購措施,推進汽車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統建設。
(六)開展家電產品以舊換新。以提升便利性為核心,暢通家電更新消費鏈條。支持家電銷售企業聯合生產企業、回收企業開展以舊換新促銷活動,開設線上線下家電以舊換新專區,對以舊家電換購節能家電的消費者給予優惠。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消費者購買綠色智能家電給予補貼。加快實施家電售后服務提升行動。
(七)推動家裝消費品換新。通過政府支持、企業讓利等多種方式,支持居民開展舊房裝修、廚衛等局部改造,持續推進居家適老化改造,積極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費。推動家裝樣板間進商場、進社區、進平臺,鼓勵企業打造線上樣板間,提供價格實惠的產品和服務,滿足多樣化消費需求。
四、實施回收循環利用行動
(八)完善廢舊產品設備回收網絡。加快“換新 ^{+} 回收"物流體系和新模式發展,支持耐用消費品生產、銷售企業建設逆向物流體系或與專業回收企業合作,上門回收廢舊消費品。進一步完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支持建設一批集中分揀處理中心。優化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布局,推廣上門取車服務模式。完善公共機構辦公設備回收渠道。支持廢舊產品設備線上交易平臺發展。
(九)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持續優化二手車交易登記管理,促進便利交易。大力發展二手車出口業務。推動二手電子產品交易規范化,防范泄露及惡意恢復用戶信息。推動二手商品交易平臺企業建立健全平臺內經銷企業、用戶的評價機制,加強信用記錄、違法失信行為等信息共享。支持電子產品生產企業發展二手交易、翻新維修等業務。
(十)有序推進再制造和梯次利用。鼓勵對具備條件的廢舊生產設備實施再制造,再制造產品設備質量特性和安全環保性能應不低于原型新品。推廣應用無損檢測、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術工藝,提升再制造加工水平。深入推進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傳統設備再制造,探索在風電光伏、航空等新興領域開展高端裝備再制造業務。加快風電光伏、動力電池等產品設備殘余壽命評估技術研發,有序推進產品設備及關鍵部件梯次利用。
(十一)推動資源高水平再生利用。推動再生資源加工利用企業集聚化、規模化發展,引導低效產能逐步退出。完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支持政策,研究擴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制度覆蓋范圍。支持建設一批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塑料等再生資源精深加工產業集群。積極有序發展以廢棄油脂、非糧生物質為主要原料的生物質液體燃料。探索建設符合國際標準的再生塑料、再生金屬等再生材料使用情況信息化追溯系統。持續提升廢有色金屬利用技術水平,加強稀貴金屬提取技術研發應用。及時完善退役動力電池、再生材料等進口標準和政策。
五、實施標準提升行動
(十二)加快完善能耗、排放、技術標準。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加快制修訂一批能耗限額、產品設備能效強制性國家標準,動態更新重點用能產品設備能效先進水平、節能水平和準入水平,加快提升節能指標和市場準入門檻。加快乘用車、重型商用車能量消耗量值相關限制標準升級。加快完善重點行業排放標準,優化提升大氣、水污染物等排放控制水平。修訂完善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制修訂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核算標準。完善風力發電機、光伏設備及產品升級與退役等標準。
(十三)強化產品技術標準提升。聚焦汽車、家電、家居產品、消費電子、民用無人機等大宗消費品,加快安全、健康、性能、環保、檢測等標準升級。加快完善家電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大力普及家電安全使用年限和節能知識。加快升級消費品質量標準,制定消費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嚴格質量安全監管。完善碳標簽等標準體系,充分發揮標準引領、綠色認證、高端認證等作用。
(十四)加強資源循環利用標準供給。完善材料和零部件易回收、易拆解、易再生、再制造等綠色設計標準。制修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規范等再生資源回收標準。出臺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二手交易中信息清除方法國家標準,引導二手電子產品經銷企業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和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研究制定二手電子產品可用程度分級標準。
(十五)強化重點領域國內國際標準銜接。建立完善國際標準一致性跟蹤轉化機制,開展我國標準與相關國際標準比對分析,轉化一批先進適用國際標準,不斷提高國際標準轉化率。支持國內機構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制修訂,支持新能源汽車等重點行業標準走出去。加強質量標準、檢驗檢疫、認證認可等國內國際銜接。
六、強化政策保障
(十六)加大財政政策支持力度。把符合條件的設備更新、循環利用項目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支持范圍。堅持中央財政和地方政府聯動支持消費品以舊換新,通過中央財政安排的節能減排補助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汽車以舊換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統籌使用中央財政安排的現代商貿流通體系相關資金等,支持家電等領域耐用消費品以舊換新。持續實施好老舊營運車船更新補貼,支持老舊船舶、柴油貨車等更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統籌利用中央財政安排的城市交通發展獎勵資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車及電池更新。用好用足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工作。進一步完善政府綠色采購政策,加大綠色產品采購力度。嚴肅財經紀律,強化財政資金全過程、全鏈條、全方位監管,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準性。
(十七)完善稅收支持政策。加大對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稅收優惠支持力度,把數字化智能化改造納入優惠范圍。推廣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做法。配合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稅征管配套措施,優化稅收征管標準和方式。
(十八)優化金融支持。運用再貸款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強對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的支持;中央財政對符合再貸款報銷條件的銀行貸款給予一定貼息支持。發揮擴大制造業中長期貸款投放工作機制作用。引導銀行機構合理增加綠色信貸,加強對綠色智能家電生產、服務和消費的金融支持。鼓勵銀行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適當降低乘用車貸款首付比例,合理確定汽車貸款期限、信貸額度。
(十九)加強要素保障。加強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對不新增用地、以設備更新為主的技術改造項目,簡化前期審批手續。統籌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中轉貯存及再生資源回收設施建設,將其納入公共基礎設施用地范圍,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二十)強化創新支撐。聚焦長期困擾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的產業基礎、重大技術裝備"卡脖子"難題,積極開展重大技術裝備科技攻關。完善"揭榜掛帥”、“賽馬"和創新產品迭代等機制,強化制造業中試能力支撐,加快創新成果產業化應用。
各地區、各部門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做好政策解讀,營造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良好社會氛圍。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工作專班,加強協同配合,強化央地聯動。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具體方案和配套政策,落實部門責任,加強跟蹤分析,推動各項任務落實落細。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序請示報告。
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小微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提升行動方案》的通知
國認監〔202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總局發展研究中心、認研中心,各認證機構:
現將《小微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提升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認監委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小微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提升行動方案
小微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穩定擴大就業、保障改善民生、推動科技創新、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為強化質量認證支撐,助力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更好發揮質量認證支撐作用,持續推進小微企業質量發展理念和質量管理創新,不斷增強小微企業競爭力和發展力。
通過3年努力,“政府激勵引導、機構主動作為、企業積極參與、各方協同推進"的工作格局更加完善,認證機構專業化水平有效提升,認證服務供給不斷優化,小微企業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能力普遍增強,質量認證對小微企業提質增效、區域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貢獻持續加大。
二、重點任務
(一)增強小微企業質量競爭力
1.提升小微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市場監管部門和認證機構要開展小微企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狀況調查,篩選“提升意愿強烈、提升潛力較大"的企業并建立幫扶臺賬,推動專業人員和專業技術下沉,指導企業系統化提升質量管理水平。支持行業組織、認證機構等開展先進質量管理標準宣貫,增強小微企業最高管理者質量意識,引導企業實施質量管理標準,加大質量創新投入,提升質量管理整體績效。
2.分類分級分層開展認證幫扶。鼓勵行業組織、認證機構探索制定小微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分級認證標準。市場監管部門和認證機構要引導小微企業在滿足質量管理標準通用要求基礎上,靈活運用卓越績效、六西格瑪、精益管理、QC小組等質量管理方法,建立實施符合自身實際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要創新認證模式,推行“一企一策、靶向服務”,為不同產業類型、不同發展階段和發展水平的小微企業制定差異化、個性化幫扶方案。市場監管部門要聯合相關部門構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壯大的政策體系,用質量認證手段推動個轉企、小升規,支持小微企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助力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
3.協同助力小微企業增信賦能。市場監管部門要發揮質量認證的牽引作用,統籌各方力量為小微企業提供綜合扶持。加強與發改、工信、財稅、金融等部門的協調聯動,聯合出臺激勵措施,加大認證結果采信力度,擴大提升行動的覆蓋面和影響力。聚焦破解小微企業"增信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探索"認證增信 ^+ 銀行貸款"服務模式,促進質量認證與金融服務“雙向奔赴”。
(二)提升區域產業質量競爭水平
4.梳理區域產業共性質量問題。市場監管部門、認證機構要圍繞區域傳統產業、主導產業、新興產業和特色產業開展質量狀況調研,摸清產業鏈上下游小微企業構成、分布、質量水平等情況。從質量技術、質量管理、質量基礎設施等方面,開展與國際、國內先進水平的比對,找準區域產業的共性質量短板,梳理出產業鏈關鍵環節的質量難點痛點堵點,按照產業分類形成區域產業共性質量問題清單。
5.推進區域產業提質增效升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引導、支持地方產業集聚區發揮規模優勢和集聚效應,探索產業鏈上下游小微企業聯動培育機制,引導"鏈主"企業牽頭組建質量技術創新聯合體,協同開展產業鏈質量共性技術攻關,將鏈上小微企業納入共同質量管理體系,推動先進質量理念、質量管理模式向產業鏈兩端延伸,提升產業鏈全面質量管理水平,助推新質生產力發展。
6.深化提升行動區域試點。在全國范圍內選部分具有較強集聚效應的區域優勢特色產業,進一步深化小微企業質量提升行動區域試點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要圍繞區域產業質量短板,協調統籌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科研院所、認證機構、龍頭企業等各方力量,探索區域產業共性質量問題解決方案。發揮區域試點的輻射帶動作用,形成一批質量認證助力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
7.深入開展"質量認證 ^+ "服務。市場監管部門和認證機構要圍繞制造強國、質量強國、綠色低碳等國家重大戰略部署,聚焦科技創新、先進制造等重點領域以及戰略新興產業,深入開展“質量認證 + "服務,優化完善相關產業領域質量認證方案,提升企業質量診斷、改進、驗證等能力。深化質量認證與計量測試、標準制定、認可檢測、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和品牌培育的融合發展與協同運用,提供"一站式"服務,更好釋放質量認證服務效能。
(三)優化認證服務供給
8.提升質量認證服務能力水平。市場監管部門要發揮"質量認證工具箱"綜合作用,引導認證機構持續提升專業化水平。推動行業組織、研究機構、認證機構等加強能力建設,培育高水平質量認證人才,努力攻克一批質量認證服務技術。認證機構要聚焦勞動密集型制造業、裝備制造業、基礎零部件與元器件、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為小微企業提供質量診斷、質量設計、技術改造、管理再造等增值服務。
9.開展行業特色質量認證。鼓勵、支持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龍頭企業、認證機構等,開展行業特色認證、整合認證,優化認證服務供給。引導認證機構對小微企業質量管理成熟度和質量績效水平進行量化評價,探索建立突出行業特色的分級認證,推動質量管理向全供應鏈、全產業鏈、產品全生命周期延伸。
(四)提升小微企業質量意識
10.加強宣傳引導。市場監管部門和認證機構要總結推廣提升行動的成功實踐和典型經驗,發揮先進典型示范引領作用。建立完善質量管理培訓平臺,打造適合小微企業、通俗易懂的培訓課程。加強質量認證科普宣傳,提高宣傳培訓的針對性、通俗性、實效性、持續性,采取適宜形式,對在提升行動中表現突出的認證機構、行業組織等進行激勵。通過質量認證綜合培訓班等多種形式,提升基層認證工作人員業務能力。
11.強化質量意識。鼓勵行業組織、認證機構和質量專家,面向小微企業最高管理者開展質量管理公益培訓,提供重點管理體系標準貫標服務,引導小微企業增強運用質量管理體系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內驅力。發揮“小微企業質量認證提升行動服務平臺”和"百萬家企業全面質量管理培訓平臺"作用,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為小微企業提供質量管理專業培訓輔導。
三、保障措施
市場監管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引導行業組織、小微企業服務機構、科研院所開展質量提升研究和技術服務,強化龍頭企業引領示范作用,帶動產業鏈上下游小微企業協同發展。要強化政策支持,加強協調聯動,推動質量認證與產業、金融、信貸等政策的協同供給,健全質量認證融資增信體系,將質量認證結果納入“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的認定條件。要強化效果評價,優化評價指標體系,及時完善任務舉措,保障質量提升效果。要強化激勵引導,鼓勵認證機構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營造質量認證服務高質量發展良好氛圍。
關于印發《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環綜合【2024〕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決策部署,指導生態環境部門更好支持服務民營經濟發展,我部組織制定了《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落實。
生態環境部2024年9月13日
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決策部署,落實"兩個毫不動搖”,發揮民營企業在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以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增創民營經濟發展新動能新優勢,指導生態環境部門更好支持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綠色發展
1.促進綠色低碳轉型。加快制修訂污染物排放標準,完善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核算、項目碳減排量核算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引導企業綠色低碳發展。支持企業發展綠色低碳產業和綠色供應鏈,開展減污降碳協同創新。推動石化化工、鋼鐵、建材等傳統產業綠色改造,提升清潔生產水平。支持企業實施清潔能源替代,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提升大宗貨物清潔化運輸水平,推進內部作業車輛和機械新能源更新改造。
2.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堅持鼓勵先進、淘汰落后,幫扶企業排查落后生產工藝設備、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設施,積極支持企業對各類生產設備、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污水垃圾處理設備等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促進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推動對環境保護專用設備更新給予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
3.增加環境治理服務供給。推動大規模回收循環利用,支持企業提升廢舊資源循環利用水平。完善產業園區環境基礎設施,推動企業集聚發展和集中治污。鼓勵中小型傳統制造企業集中的地區,結合產業集群特點,因地制宜建設集中污染處理設施。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處理體系,支持企業提供第三方專業服務。
4.加強生態環境科技支撐。深入開展科技幫扶行動,為中小微企業治理環境污染提供技術咨詢。完善實用技術管理機制,基于生態環境治理需求,面向社會征集先進污染防治技術,鼓勵民營企業積極申報,加快企業先進技術推廣應用。依托國家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綜合服務平臺,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技術咨詢和推廣服務。鼓勵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參與生態環境重大科技計劃和創新平臺建設。
5.支持發展環保產業。結合"十五五"規劃編制研究實施一批生態環境保護治理重大工程,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和環境工程技術規范,增強環保產業發展預期。引導環保企業延伸拓展服務范圍和服務領域,促進生態環保產業、節能產業、資源循環利用產業、低碳產業一體化融合發展。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督促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履行生態環境領域項目合同。
二、優化環境準入
6.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對照中央和地方層面設定的生態環境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以告知書、引導單等形式告知企業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責任和要求,以及許可事項辦理流程、時限、聯系方式等。對企業投資建設項目中遇到的問題落實首問負責制、一次告知服務制。
7.持續深化環評改革。落實登記表免予辦理備案手續、報告表"打捆"審批、簡化報告書(表)內容等"四個一批"壞評改革試點政策。有序推進環評分類管理,環評文件標準化編制、智能化輔助審批試點,優化環評審批分級管理。繼續實施環評審批“三本臺賬"和綠色通道機制,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民營重大投資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實施即報即受理即轉評估,提高環評審批效率。
8.優化總量指標管理。健全總量指標配置機制,優化新改擴建建設項目總量指標監督管理。在嚴格實施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基礎上,對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噸,氨氮小于0.01噸的建設項目,免予提交總量指標來源說明,由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統籌總量指標替代來源,并納入臺賬管理。
9.推動環評與排污許可協同銜接。對工藝相對單一、環境影響較小、建設周期短的建設項目,在按規定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后,新增產品品種但生產工藝、主要原輔材料、主要燃料未發生變化、污染物種類和排放量不增加的,不涉及重大變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直接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建設單位無法確定是否涉及重大變動的,可以報請行政審批部門核實。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在企業自愿的原則下,探索實施環評與排污許可“審批合一”。統籌優化環評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部分排放量很小的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不再納入環評管理,直接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10.加強建設項目投資政策指導。對企業投資的同一建設項目,涉及生態環境領域多個行政許可事項的,要加強行政許可事項銜接;對有區域布局、規模控制等要求的,要加強統籌、提前考慮項目建成之后的經營準入許可,為項目建設、運行提供一攬子指導服務。
三、優化環境執法
11.實行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對正面清單內的企業減少現場執法檢查次數,綜合運用新技術、新手段,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規范生態環境管理第三方服務,切實提高服務質效。
12.持續規范涉企收費和罰款。定期清理規范生態環境領域涉企收費事項,做好規范經營服務性收費、中介服務收費相關工作,推動治理變相收費、低質高價,切實減輕企業經營負擔。嚴禁以生態環境保護名義向企業攤派。全面落實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要求,優化營商環境。
13.減少企業填表。充分利用環境統計、排污許可、環評審批、固廢管理、污染源監測等系統平臺已有數據,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實現數據互聯互通,推動“多表合一”,探索“最多報一次"。鼓勵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涉企報表填報減負改革試點。
14.嚴禁生態環境領域"一刀切"。統籌民生保障和應急減排,實施績效分級差異化管控,科學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明確不同預警級別的應急響應措施,嚴格按照應急預案啟動和解除重污染天氣預警。不得為突擊完成年度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搞限產停產。嚴禁為應付督察等采取緊急停工停業停產等簡單粗暴行為,以及“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等敷衍應對做法。
四、加大政策支持
15.規范環保信用評價。合理界定評價對象,堅持過懲相當,明確評價結果適用邊界條件。推進依法不予處罰信息、一定期限之前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不納入環保信用信息范圍。推廣環保信用承諾制度。健全企業環保信用修復制度,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引導企業"糾錯復活”,幫助企業"應修盡修”。
16.強化財政金融支持。將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污染治理等項目納入各級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一視同仁給予財政資金支持。發展綠色金融,推動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等模式創新,加快推進氣候投融資試點,適時開展盈余碳排放權(配額)抵押機制建設,解決民營企業環境治理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17.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配合稅務部門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和《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以及延長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 15% 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不能準確判定企業從事的項目是否屬于優惠目錄范圍的,要及時研究、推動解決。
18.支持參與環境權益交易。完善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推動更多方法學出臺,鼓勵企業自主自愿開發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并通過參與全國碳排放權、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交易,實現減排有收益、發展可持續。鼓勵各類企業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減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權”,積極參與排污權市場交易。
19.支持創優和試點示范。鼓勵民營企業創建環保績效A級企業,并落實好相關激勵政策。支持企業發揮自身優勢,參與危險廢物"點對點"利用豁免、跨區域轉移管理、“無廢集團"建設等改革試點示范。支持民營企業在區域重大戰略生態環境保護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生態環境部建立綠色發展典型案例展示平臺,引導各類市場主體為打造美麗中國先行區作貢獻。
五、健全保障措施
20.完善工作機制。健全本地區生態環境部門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機制,明確抓落實的牽頭部門、責任分工和責任人。加強與發展改革部門、工商聯等溝通聯系,經常走訪和聽取民營企業意見建議,暢通民營企業投訴舉報、反映問題、表達訴求的渠道。對民營企業反映突出的共性生態環境問題,要快速反應、緊抓快辦。建立"問題收集一問題解決一結果反饋一跟蹤問效"工作閉環,努力讓更多民營企業有感有得。
21.加強政策指導。生態環境保護法規標準政策制修訂過程中,要充分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合法性審查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加強排放標準等強制性標準的制修訂質量管理,標準發布前制定實施方案,為企業預留足夠時間。加強生態環境法規、標準、政策等宣傳解讀和培訓,激發企業綠色發展內生動力。
22.強化宣傳推廣。加強對民營企業保護生態環境先進典型的挖掘總結,及時梳理生態環境部門特別是基層一線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好做法好經驗,綜合運用新聞發布會、官網、報紙、“雙微"等形式,加大宣傳推廣力度。積極回應中小微企業的關切,多措并舉為企業困解難。持續強化輿論引導,營造支持民營企業綠色發展、健康發展的濃厚氛圍。
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推動工業領域設備更新實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聯規〔2024]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推動工業領域設備更新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
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2024年3月27日
推動工業領域設備更新實施方案
推動工業領域大規模設備更新,有利于擴大有效投資,有利于推動先進產能比重持續提升,對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工業領域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推動工業領域大規模設備更新,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部署,統籌擴大內需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圍繞推進新型工業化,以大規模設備更新為抓手,實施制造業技術改造升級工程,以數字化轉型和綠色化升級為重點,推動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為發展新質生產力,提高國民經濟循環質量和水平提供有力支撐。
堅持市場化推進。堅持全國統一大市場,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結合工業領域各類設備更新差異化需求,依靠市場提供多樣化供給和服務。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營造有利于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政策環境。
堅持標準化引領。強化技術、質量、能耗、排放等標準制定和貫標實施,依法依規引導企業淘汰落后設備、使用先進設備,提高生產效率和技術水平。統籌考慮行業發展和市場實際,循序漸進、有序推進。
堅持軟硬件一體化更新。主動適應和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積極推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賦能新型工業化,在推動硬件設備更新的同時,注重軟件系統迭代升級和創新應用。
到2027年,工業領域設備投資規模較2023年增長 25% 以上,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字化研發設計工具普及率、關鍵工序數控化率分別超過 90% 75% ,工業大省大市和重點園區規上工業企業數字化改造全覆蓋,重點行業能效基準水平以下產能基本退出、主要用能設備能效基本達到節能水平,本質安全水平明顯提升,創新產品加快推廣應用,先進產能比重持續提高。
二、重點任務
(一)實施先進設備更新行動
1.加快落后低效設備替代。針對工業母機、農機、工程機械、電動自行車等生產設備整體處于中低水平的行業,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設備、超期服役老舊設備。重點推動工業母機行業更新服役超過10年的機床等;農機行業更新柔性剪切、成型、焊接、制造生產技術及裝備等;工程機械行業更新油壓機、折彎機、工藝陳舊產線和在線檢測裝備等;儀器儀表行業更新數控加工裝備、檢定裝備等;紡織行業更新轉杯紡紗機等短流程紡織設備,細紗機、自動絡筒機等棉紡設備;電動自行車行業更新自動焊接機器人、自動化噴涂和烘干設備、電動或氣動裝配設備、絕緣耐壓測試儀、循環充放電測試儀等。
2.更新升級高端先進設備。針對航空、光伏、動力電池、生物發酵等生產設備整體處于中高水平的行業,鼓勵企業更新一批高技術、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進設備。重點推動航空行業全面開展大飛機、大型水陸兩棲飛機及航空發動機總裝集成能力、供應鏈配套能力等建設;光伏行業更新大熱場單晶爐、高線速小軸距多線切割機、多合一鍍膜設備、大尺寸多主柵組件串焊機等先進設備;動力電池行業生產設備向高精度、高速度、高可靠性升級,重點更新超聲波焊接機、激光焊接機、注液機、分容柜等設備;生物發酵行業實施萃取提取工藝技改,更新蒸發器、離心機、新型干燥系統、連續離子交換設備等。
3.更新升級試驗檢測設備。在石化化工、醫藥、船舶、電子等重點行業,圍繞設計驗證、測試驗證、工藝驗證等中試驗證和檢驗檢測環節,更新一批先進設備,提升工程化和產業化能力。重點推動設計驗證環節更新模型制造設備、實驗分析儀器等先進設備;測試驗證環節更新機械測試、光學測試、環境測試等測試儀器;工藝驗證環節更新環境適應性試驗、可靠性試驗、工藝驗證試驗、安規試驗等試驗專用設備,以及專用制樣、材料加工、電子組裝、機械加工等樣品制備和試生產裝備;檢驗檢測環節更新電子測量、無損檢測、智能檢測等儀器設備。
(二)實施數字化轉型行動
4.推廣應用智能制造裝備。以生產作業、倉儲物流、質量管控等環節改造為重點,推動數控機床與基礎制造裝備、增材制造裝備、工業機器人、工業控制裝備、智能物流裝備、傳感與檢測裝備等通用智能制造裝備更新。重點推動裝備制造業更新面向特定場景的智能成套生產線和柔性生產單元;電子信息制造業推進電子產品專用智能制造裝備與自動化裝配線集成應用;原材料制造業加快無人運輸車輛等新型智能裝備部署應用,推進催化裂化、冶煉等重大工藝裝備智能化改造升級;消費品制造業推廣面向柔性生產、個性化定制等新模式智能裝備。
5.加快建設智能工廠。加快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全過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進制造技術突破、工藝創新、精益管理、業務流程再造。推動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動通信(5G)、邊緣計算等新技術在制造環節深度應用,形成一批虛擬試驗與調試、工藝數字化設計、智能在線檢測等典型場景。推動設備聯網和生產環節數字化鏈接,實現生產數據貫通化、制造柔性化和管理智能化,打造數字化車間。圍繞生產、管理、服務等制造全過程開展智能化升級,優化組織結構和業務流程,打造智能工廠。充分發揮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體系作用,引導龍頭企業帶動上下游企業同步改造,打造智慧供應鏈。
6.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工業互聯網、物聯網、5G、千兆光網等新型網絡基礎設施規模化部署,鼓勵工業企業內外網改造。構建工業基礎算力資源和應用能力融合體系,加快部署工業邊緣數據中心,建設面向特定場景的邊緣計算設施,推動“云邊端”算力協同發展。加大高性能智算供給,在算力樞紐節點建設智算中心。鼓勵大型集團企業、工業園區建立各具特色的工業互聯網平臺。
(三)實施綠色裝備推廣行動
7.加快生產設備綠色化改造。推動重點用能行業、重點環節推廣應用節能環保綠色裝備。鋼鐵行業加快對現有高爐、轉爐、電爐等全流程開展超低排放改造,爭創環保績效A級;建材行業以現有水泥、玻璃、建筑衛生陶瓷、玻璃纖維等領域減污降碳、節能降耗為重點,改造提升原料制備、窯爐控制、粉磨破碎等相關裝備和技術;有色金屬行業加快高效穩定鋁電解、綠色環保銅冶煉、再生金屬冶煉等綠色高效環保裝備更新改造;家電等重點輕工行業加快二級及以上高能效設備更新。
8.推動重點用能設備能效升級。對照《重點用能產品設備能效先進水平、節能水平和準入水平(2024年版)》,以能效水平提升為重點,推動工業等各領域鍋爐、電機、變壓器、制冷供熱空壓機、換熱器、泵等重點用能設備更新換代,推廣應用能效二級及以上節能設備。
9.加快應用固廢處理和節水設備。以主要工業固廢產生行業為重點,更新改造工業固廢產生量偏高的工藝,升級工業固廢和再生資源綜合利用設備設施,提升工業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面向石化化工、鋼鐵、建材、紡織、造紙、皮革、食品等已出臺取(用)水定額國家標準的行業,推進工業節水和廢水循環利用,改造工業冷卻循環系統和廢水處理回用等系統,更新一批冷卻塔等設備。
(四)實施本質安全水平提升行動
10.推動石化化工老舊裝置安全改造。推廣應用連續化、微反應、超重力反應等工藝技術,反應器優化控制、機泵預測性維護等數字化技術,更新老舊煤氣化爐、反應器(釜)、精餾塔、機泵、換熱器、儲罐等設備。妥善化解老舊裝置工藝風險大、動設備故障率高、靜設備易泄漏等安全風險,提升行業本質安全水平。
11.提升民爆行業本質安全水平。以推動工業炸藥、工業電子雷管生產線技術升級改造為重點,以危險作業崗位無人化為目標,實施“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和“機器人替人"工程,加大安全技術和裝備推廣應用力度。重點對工業炸藥固定生產線、現場混裝炸藥生產點及現場混裝炸藥車、雷管裝填裝配生產線等升級改造。
12.推廣應用先進適用安全裝備。加大安全裝備在重點領域推廣應用,在全社會層面推動安全應急監測預警、消防系統與裝備、安全應急智能化裝備、個體防護裝備等升級改造與配備。圍繞工業生產安全事故、地震地質災害、洪水災害、城市內澇災害、城市特殊場景火災、森林草原火災、緊急生命救護、社區家庭安全應急等重點場景,推廣應用先進可靠安全裝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財稅支持。加大工業領域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財政支持力度,將符合條件的重點項目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支持范圍。加大對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稅收優惠支持力度,把數字化智能化改造納入優惠范圍。
(二)強化標準引領。圍繞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制修訂一批節能降碳、環保、安全、循環利用等相關標準,實施工業節能與綠色標準化行動,制定《先進安全應急裝備(推廣)目錄》,推廣《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降碳技術裝備推薦目錄》,引導企業對標先進標準實施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三)加強金融支持。設立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專項再貸款,引導金融機構加強對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的支持。發揮國家產融合作平臺作用,編制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升級導向計劃,強化銀企對接,向金融機構推薦有融資需求的技術改造重點項目,加大制造業中長期貸款投放。
(四)加強要素保障。鼓勵地方加強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要素資源保障,將技術改造項目涉及用地、用能等納入優先保障范圍,對不新增土地、以設備更新為主的技術改造項目,推廣承諾備案制,簡化前期審批手續。
各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地區工業領域設備更新工作組織實施,要完善工作機制,做好政策解讀,加強協同配合,強化央地聯動,建立重點項目庫,推動
各項任務落實落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強化人社支持舉措助力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3〕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重要力量。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始終堅持“兩個毫不動搖”,促進民營經濟做大做優做強,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民營企業技術技能人才供給
(一)加強民營企業技能人才培養。圍繞制造強國、數字中國、健康中國建設,梳理急需緊缺職業(工種)信息,引導民營企業積極發揮職工培訓主體作用,自行組織開展或依托技工院校等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等開展技術技能人才培訓。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民營企業與技工院校以多種方式開展合作,開設冠名班、訂單班、學徒班,強化技能人才培養。鼓勵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建設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設立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技術攻關、技能傳承等工作。
(二)暢通民營企業人才評價渠道。加大"新八級工"職業技能等級制度落實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自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打破學歷、資歷、年齡、比例等限制,對技藝高超、業績突出的民營企業一線職工,按照規定直接認定其相應技能等級。支持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才在勞動合同履行地、所在企業注冊地設立的職稱申報受理服務點,或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進行職稱申報。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或“直通車”,民營企業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優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報相應級別職稱。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制定職稱評審標準,與企業相關的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要吸納一定比例的民營企業專家。推進民營企業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貫通發展,暢通技能人才成長通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備案新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三)健全民營企業人才激勵機制。推動民營企業建立健全體現技能價值激勵導向的薪酬分配制度,突出技能人才實際貢獻,合理確定技能人才工資水平。鼓勵民營企業參加各級各類職業技能競賽,對于獲獎選手可按照有關規定晉升相應職業技能等級。推薦民營企業高技能人才參評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支持將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納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推薦選拔范圍。
二、優化民營企業就業創業服務
(四)支持民營企業穩崗擴崗。綜合運用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就業創業等各項涉企扶持政策,持續強化傾斜支持中小微企業政策導向,健全惠企政策精準直達機制,支持民營企業穩崗擴崗,引導高校畢業生等青年群體到民營企業就業。傾斜支持就業示范效應好的民營企業,優先推薦參評全國就業與社會保障先進民營企業暨關愛員工實現雙贏表彰活動。
(五)強化民營企業就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面向各類民營企業,提供勞動用工咨詢、招聘信息發布、用工指導等均等化服務。組織開展民營企業線上線下專場招聘活動,推動招聘服務進園區、進企業。加快建設全省集中的就業信息資源庫和就業信息平臺,搭建供需對接平臺,為民營企業提供招聘求職等一站式服務。實施重點企業用工保障,及時將專精特新、涉及重點外資項目等民營企業納入重點企業清單,提供“一對一"和"點對點"用工服務。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面向民營企業提供高級人才尋訪、人力資源管理咨詢等專業化服務。
(六)加大民營企業創業扶持。集聚優質創業服務資源,構建創業信息發布、業務咨詢、能力培養、指導幫扶、孵化服務、融資支持、活動組織等一體化服務機制,支持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創業。充分發揮各類創業載體作用,搭建中小企業創新創業服務平臺,提供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的中小微企業孵化服務。組織開展創業大賽、展示交流等推進活動,發掘一批創新型企業和項目,培育一批創業主體。
三、推動民營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七)提升協調勞動關系能力。健全政府、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共同參與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深入推進民營企業開展和諧勞動關系創建。發揮龍頭企業作用,帶動中小微企業聚集的產業鏈供應鏈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加強對民營企業的用工指導服務,依法保障職工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基本權益。建立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和正常增長機制,推動企業與職工協商共事、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八)強化民營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建立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推動企業完善勞動爭議內部協商解決機制,及時發現影響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強化勞動爭議協商和解。推動規模以上民營企業廣泛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小微型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及時化解涉民營企業勞動爭議。持續推進青年仲裁員志愿者聯系企業活動,將預防調解工作納入“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為民營企業提供法律政策宣傳咨詢、勞動用工指導等服務,依法規范企業勞動用工行為。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推動相關勞動爭議和民事糾紛一站式化解。強化涉民營企業勞動爭議仲裁辦案指導,加大終局裁決和仲裁調解力度,提升仲裁終結率。
(九)優化勞動保障監察服務。主動為民營企業提供勞動保障法律服務,并融入日常執法和專項檢查全過程,引導民營企業自覺守法用工。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影響,做到對守法者"無事不擾”。推行告知、提醒、勸導等執法方式,落實行政處罰法"輕微違法不處罰”和"首違不罰"規定,為民營企業發展壯大營造良好穩定預期和公平市場環境。
四、加大社會保險惠企支持力度
(十)降低民營企業用工成本。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至2025年底,對不裁員、少裁員的民營企業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實施。
(十一)發揮工傷保險降風險作用。以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同城貨運等行業的平臺企業為重點,組織開展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積極開展面向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工作,化解民營企業工傷事故風險。
五、工作要求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終堅持把支持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作為重要政治任務,立足人社部門職能職責,完善各項政策措施,細化實化工作任務。建立常態化服務民營企業溝通交流機制,定期聽取民營企業意見訴求,積極作為、靠前服務,推動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各項政策舉措落地見效。
(十三)便利涉企服務。各地要不斷優化經辦服務流程,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進一步清理辦理事項、精簡辦事材料、壓縮辦理時限,及時制定更新服務清單、辦事指南,提升民營企業享受人社政策便利度。深化涉企“一件事"集成改革,推廣“直補快辦"政策找企",對民營企業政策享受、員工招聘、參保繳費、檔案轉遞等事項打
包辦、提速辦、智慧辦。
(十四)銜接公共服務。各地要進一步打破戶籍、身份、檔案、所有制等制約,做好人事管理、檔案管理、社會保障工作銜接,促進各類人才資源向民營企業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強化公共服務有序銜接,配合相關部門將民營企業高技能人才納入人才引進范疇,在積分落戶、購(租)房、醫療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給予傾斜。
(十五)營造良好氯圍。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面向社會公開政策清單、申辦流程、補貼標準、服務機構名單,集中開展人社廳局長進企業宣講活動。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及時總結經驗,推廣創新舉措,挖掘先進典型,大力弘揚企業家精神,引導廣大民營經濟人士爭做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的典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23年11月30日
四川省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加強中小企業困幫扶和提升市場競爭力的措施》和《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辦實事清單》的通知
川民中發〔2022]3號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省國資委、省知識產權中心、省大數據中心、省貿促會,國開行四川分行、中國信保四川分公司、省政府口岸物流辦:
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將《加強中小企業困幫扶和提升市場競爭力的措施》和《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辦實事清單》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四川省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2022年6月4日
四川省加強中小企業經困幫扶和提升市場競爭力的措施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和發展動力,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制定以下措施。
一、財稅支持
(一)加大經困資金支持力度。
1.鼓勵地方安排中小微企業困資金,對生產經營暫時有困難但產品有市場、項目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中小微企業,以及勞動力密集、社會效益高的民生領域服務型中小微企業給予專項資金支持,省級財政按市(州)實際補助資金的 30% ,給予最高1000萬元支持。((責任單位: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廳(其他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2.落實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加強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宣貫解讀和宣傳,公開發布經辦機構聯系清單,推動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有序開展。(責任單位: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行成都分行)
3.研究制定財政金融互動資金管理辦法(新版)和績效評價辦法,爭取國家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降費獎補資金,推動全省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增量降費。(責任單位: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廳)
4.探索開展四川省制造業企業"制惠貸"融資試點,推進"服保貸”,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問題。(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商務廳、財政廳)(二)進一步推進減稅降費。
5.落實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和小型微利企業減征所得稅政策。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符合條件企業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等政策。加強政策宣貫,結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等培訓時機,宣傳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科技廳、成都海關、財政廳)
6.落實中小微企業困幫扶的有關稅費政策。(責任單位:財政廳、省稅務局)
7.研究適時出臺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續政策。(責任單位:省級相關部門)
8.嚴格清理規范涉企收費,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對國家規定收費標準有浮動幅度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標準下限執行。(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
(三)支持企業穩崗擴崗。
9.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按規定落實社保補貼政策。(責任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四)加強財政資金支持。
10.爭取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安排省級相關專項資金支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組織服務平臺為"小巨人"企業開展"點對點"服務,加大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支持力度。(責任單位: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廳)
11.加大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對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的支持力度,有效推進“一體兩翼多層"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五)高質量落實惠企稅收政策。
12.持續開展涉企政策精準推送和"不來即享"服務工作機制。(責任單位:省級相關部門(單位))
13.實施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工業生產企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優惠政策等,將政策制定和落實情況納入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責任單位:省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人防辦、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廳)
(六)推動稅費精準服務。
14.加強減稅政策解讀,多渠道開展政策宣傳,建立緩繳稅費落實臺賬,主動跟蹤政策落地情況。開展"問需求、優服務、解難題"大走訪活動,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電子稅務局等方式"點對點"提醒通知企業辦理緩稅。(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二、金融支持
(七)靈活精準運用多種金融政策工具
15.全面梳理測算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投放計劃和支小再貸款需求,加快各類再貸款落地落實。(責任單位:人行成都分行)
16.做好兩項直達貨幣政策工具轉換和接續工作,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責任單位:人行成都分行)
17.開展民營小微企業"服務零距離融資大暢通"活動,加強對于受新冠肺炎疫情、洪澇災害及原材料價格上漲等影響嚴重的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支持。充分發揮好接續轉換的本場化工具牽引帶動作用,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引導金融機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擴大包括信用貸款在內的普惠小微貸款投放,挖掘新的融資需求,加大對小微企業、小微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的支持力度,持續推動普惠小微貸款增量、降價、擴面、助力企業纖困解難。(責任單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
(八)加強信貸支持
18.加快大中型銀行數字化轉型,打造線上線下、全流程的中小微金融產品體系;指導地方法人銀行開發線上產品,提升金融服務便利度。支持各銀行機構持續改進和豐富信貸產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稅務、工商等非信貸信息,綜合評價中小微企業信用水平,提高信用貸款發放比例。開發并持續完善無還本續貸、隨借隨還等貸款產品,提升用款便利度,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的綜合財務成本。深化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改進業務審批技術和風險管理模型。督促地方法人銀行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配套投入自有資金,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用貸款投放。(責任單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國開行四川分行)
19.發揮成都知識產權交易中心等平臺作用,深入實施四川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入園惠企三年行動(2021—2023年),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創新體系。(責任單位:省知識產權中心)
20.開展地方融資環境評價,推動各地持續完善銀行、擔保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風險分擔機制,營造地方良好融資環境。支持銀行機構加強與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持續完善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銀行機構創新研發政銀擔合作的信貸產品。(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廳、國開行四川分行)
(九)創新金融服務模式
21.發揮天府信用微信公眾號和各級融媒體宣傳平臺作用,宣傳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作用、操作、制度、成功案例等,營造良好氛圍。督促各地合規、有序開展常用戶身份驗證,指導商業銀行熟練掌握登記流程和系統操作,提升企業通過動產擔保融資的便利度。(責任單位:人行成都分行)
22.鼓勵保險機構嵌入供應鏈環節,增加營業中斷險、倉單財產保險等供應鏈保險產品供給。(責任單位:四川銀保監局)
23.推廣供應鏈票據平臺,加快推動核心企業、金融機構、第三方科技公司的供應鏈平臺與供應鏈票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責任單位:人行成都分行)
24.出臺《四川省企業北交所上市融資工作方案》。推動上海、深圳、北京證券交易所和全國股轉公司提供全流程、全周期咨詢服務,助力中小企業上市掛牌融資。做好入庫企業培育,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納入省上市企業后備資源庫。聯合滬、深、北交易所及港交所組織開展入庫企業培訓、培育及融資對接。(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四川證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