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完善激勵約束機制。統籌國家科技重大項目等現有資金渠道,推動鋁產業鏈關鍵技術攻關能力提升。深化產融合作,發揮國家產融合作平臺作用,鼓勵金融機構精準有效支持鋁行業智能化綠色化改造以及新材料制備、赤泥綜合利用等技術攻關和項目建設。落實好資源綜合利用等稅收政策。嚴格執行電解鋁行業階梯電價政策,嚴禁出臺電解鋁行業優惠電價政策。加強國有企業考核引導,更多鼓勵資源開發、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8.營造良好環境。鼓勵相關行業組織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積極服務企業發展,開展質量提升、品牌建設、新技術新產品推廣等活動。密切跟蹤產品價格、社會庫存、產能利用率、市場供需等變化情況,發布行業景氣指數和運行報告,引導企業理性投資、科學決策。鼓勵地方出臺促進鋁產品消費、擴大鋁產品應用的長期性、市場化政策。完善鋁行業規范管理,培育標桿企業。 (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8.兩部門關于開展第二批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
工信廳聯規函〔2025】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關于“深入實施制造業重大技術改造升級和大規模設備更新工程”部署要求,按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展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4]16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以下簡稱兩部門)組織開展第二批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工作。有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支持內容
按照《通知》相關要求,繼續支持城市采用“點線面”結合的方式組織示范項目,“點”上開展數字化智能化改造示范、“線”上開展產業鏈供應鏈數字化協同改造示范、“面”上開展產業集群及科技產業園區整體數字化改造示范,加快數字技術、綠色技術以及創新產品推廣應用,推動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在《通知》明確的支持內容基礎上,進一步探索支持以下事項。
(一)打造“點”上智能化改造示范項目。探索基于大模型的智能制造新模式,實現生產制造各環節的智能決策、智能優化、實時監測、靈活調度和預測性維護等。
(二)支持“線”上產業鏈整體數字化轉型。支持鏈主企業、龍頭企業建設智慧供應鏈、綠色供應鏈,實現企業間高效協同。支持鏈主企業、龍頭企業探索應用垂直領域工業大模型,實現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生產柔性調度、資源動態調配及行業知識共享。
(三)支持“面”上建設高標準數字園區。由先進制造業集群核心承載園區、高新區等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編制園區新型技術改造整體實施方案,聚焦主導產業,支持實施整體數字化改造。鼓勵建設制造業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提供針對性、定制化方案開發和轉型實施服務。建立支持跨領域數據統一接入與應用協同共享的公共管理服務平臺,加快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應用布局。
二、工作要求
(一)聚焦重點行業。申報城市應在制造業中確定3個左右主導行業作為技術改造重點行業,鼓勵選擇對工業經濟增長貢獻度較大、轉型升級需求迫切的傳統產業,如石化化工、鋼鐵、有色、建材、機械(儀器儀表)、食品、輕工、紡織等(見附件1),并可在重點行業中進一步確定具體細分行業。
(二)加強政策協同。要與工業領域設備更新、超長期特別國債等政策做好協同,形成政策合力。對于其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重點項目,可將其納入試點工作范圍,強化試點帶動作用,但不得重復安排中央財政資金。
(三)加強工作銜接。鼓勵第二批申報城市實施方案與首批入選城市實施方案做好銜接,在重點行業、重大項目上實施協同改造。支持先進制造業集群的牽頭城市推動開展跨區域聯合技改項目,推動一體部署、系統推進、協同改造。支持同一產業鏈上不同省份的申報城市各自在實施方案中加強銜接,放大試點城市對所處區域的輻射帶動作用。
(四)加強項目把關。申報城市應做好項目審核,選優質項目列入實施方案。申報的重大項目應符合基礎條件良好、技術路線清晰、主體改造意愿較強等要求,避免因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頻繁調整影響試點工作整體推進與預算執行。
(五)規范資金使用。中央財政安排的獎補資金由入選城市用于實施方案中明確的重點項目,支持方式由地方確定,包括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擔保費補貼等。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服務商培育等項目原則上由地方支持。入選城市應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將防范關口前置,強化日常調度及監督檢查。
三、申報事項
(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財政部門負責擇優選定擬申報試點城市,并向兩部門報送推薦函。每個省、自治區最多推薦1個地級城市,直轄市最多推薦2個所轄區(縣),以其中1個區(縣)牽頭申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不占用推薦名額。已被兩部門納入試點范圍的城市不再重復申報。
(二)申報城市應編制實施方案,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參考附件2)。申報資料包括加蓋公章的紙質版和PDF版(光盤刻錄)各一式兩份,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財政部門于2025年4月 23日前報送兩部門。
(三)省級工業和信息化、財政部門應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劃司財政部經濟建設司關于進一步做好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工規函[2024]1109號)要求,強化試點工作任務落實,加強過程管理,規范資金使用。對于年度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的城市,將視情況嚴重程度采取督促整改、暫停試點資格、扣減或收回獎補資金等處罰措施。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通知》要求執行。
附件:1.鼓勵重點行業.doc2.XX市(區)制造業新型技術改造城市試點實施方案(模板).doc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25年3月25日
19.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深化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管理模式改革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重慶市市場監管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延長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有關要求,持續深化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管理模式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革事項
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等6個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繼續取消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考核發證及強制檢定,但應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保障計量標準量值準確可靠。改革試點期限延長至2027年10月22日。
二、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暫時調整適用期間,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區域內企業新建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或已建立并保持獲證條件的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企業用于開展強制檢定以及對外開展非強制檢定、計量校準的最高計量標準除外。
三、主要內容
(一)規范企業自主管理。取消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考核發證及強制檢定后,企業可參照JJF1033《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并按照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企業內部量值傳遞溯源能力建設有關工作指南以及相關專業計量技術規范等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自主管理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確保各項計量標準量值準確。企業自主管理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應當溯源至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計量基準無法滿足溯源技術要求的,應當通過計量比對的方式保證量值的一致性,或者通過溯源至國際互認的校準測量能力的方式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
(二)建立完善企業自我聲明制度。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市場監管部門要明確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自我聲明的具體要求,可根據實際探索建立統一的自我聲明平臺。企業通過組織或聘請計量標準考評員、技術專家進行自我考評的方式對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考評,保證其計量標準設備設施、計量管理制度、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等持續滿足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自主管理和企業內部量值傳遞溯源工作要求,并主動按照所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的市場監管部門規定方式進行自我聲明,自覺接受監督。
(三)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有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指導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的市場監管部門摸清轄區內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底數,可通過計量比對、盲樣檢測、現場量值核驗等方式保障其持續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特別要強化醫療衛生、生態環境、安全生產方面計量標準器具的監管。通過監督檢查或抽查發現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不齊全、未依法進行計量檢定或計量校準、環境條件或工作場地不適宜、計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情況的,要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
四、工作要求
(一)深入推進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繼續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健全完善改革試點推進工作機制,明確工作措施和工作時限,周密安排部署,強化預研預判和跟蹤監測,確保既放得開又管得住。在此基礎上,鼓勵地方結合工作實際,在風險總體可控前提下,創新性開展改革試點工作。浙江省、廣東省市場監管局要分別加強對杭州市和廣州市、深圳市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政策支持。
(二)加強跟蹤評估。有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跟蹤、監測、評估試點工作的實際情況,了解相關企業對試點工作的意見建議。對出現重大問題和風險的,及時按程序向地方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總局報告。
(三)加強宣傳培訓和幫扶指導。有關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對試點工作的培訓力度,通過建立實訓資源平臺、組織人員培訓等多種方式,指導有需求的企業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科學合理有效建立、保存、維護和使用計量標準器具,推動企業不斷提高計量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要進一步擴大計量宣傳,引導和動員未建立計量標準的企業結合產品研發、制造、試驗、全過程工藝控制等需求,自主建立和管理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
市場監管總局2025年3月13日
20.國家知識產權局 教育部 科技部 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 國家版權局 中國科學院關于進一步優化知識產權領域營商環境的意見
國知發服字[202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教育、科技、市場監管、版權主管部門,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中國科學院院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和對知識產權工作的總體要求,及時響應社會公眾和經營主體期盼,持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進一步加強對經營主體的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助力營造一流營商環境,更好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相結合,堅持制度創新和數字賦能雙輪驅動,堅持線上線下協同發力,對標國際先進實踐經驗,以營造一流營商環境為主線,推進知識產權領域營商環境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建設,聚焦創新發展需要和經營主體關切,進一步優化知識產權領域營商環境,更好發揮知識產權對內激勵創新、對外促進開放的制度作用,充分激發各類主體的創新創造內生動力和活力。
到2027年,知識產權領域營商環境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水平顯著提高,知識產權創造質量、運用效益、保護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整體提升,知識產權政務服務進一步優化,企業和群眾辦事滿意度、獲得感持續增強,知識產權領域營商環境助力高質量發展的作用更加凸顯。
二、完善知識產權市場化機制,助力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
(一)健全知識產權創新激勵機制。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制度,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采取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的知識產權處置自主權,促進知識產權價值實現。強化職務發明規范管理,深化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健全單位、科研人員和技術轉移機構等權利義務對等的知識產權收益分配機制,健全專利轉化的盡職免責和容錯機制。推進產學研深度融合,加強對產學研合作協議知識產權有關條款制定的指導,引導各方合理約定合作的組織形式、任務分工、資金投入、知識產權歸屬、權益分配、風險分擔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支持高校、科研機構設立知識產權管理資金和運營基金。(科技部、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中國科學院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推動知識產權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積極推進專利代理委托監管,將省級專利代理機構監管職能委托給市(直轄市市轄區)級執行,強化基層監管力量。深入開展專利、商標代理信用評價,及時公開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評價結果,為企業和群眾選擇代理機構提供指引。加強對版權代理行業的規范化管理。依法依規加強對違法違規知識產權代理行為的行政執法、信用監管和失信懲戒。完善知識產權代理相關自律規則,嚴格約束低價惡性競爭、不當承諾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維護良好行業生態。(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完善知識產權市場化定價和交易機制。完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標準,持續發布專利實施許可統計數據和版權登記數據,引導專利權人科學、公允、合理估算許可使用費。開展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內部評估試點,指導金融機構提高自主評估能力。鼓勵知識產權保險、信用擔保等金融產品創新,充分發揮金融支持知識產權轉化的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交易市場,提高知識產權資產的流動性和處置便利性,促進知識產權規范交易。(金融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知識產權協同保護。加大對民營中小微企業原始創新保護力度。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保護,依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健全知識產權行政裁決案件移送、協助調查、送達執行等知識產權行政裁決聯動和侵權快速處理機制以及央地協作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信用監管體系,規范知識產權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和程序,依法依規對知識產權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實施懲戒。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強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出質登記、涉企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的歸集公示。強化反壟斷監管執法,預防和制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創新發展。(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推進標準與專利協同創新。加強專利審查與標準制定工作聯動,制定推廣標準涉及專利政策指引,引導創新主體將自主知識產權融入技術標準。制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指引,促進標準必要專利的公平合理許可使用,防范企業利用標準必要專利實施壟斷行為。建立標準必要專利專題數據庫,暢通標準必要專利信息獲取渠道。(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更好支持全面創新
(六)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加快新一輪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修改論證,強化商標使用義務,進一步加強對惡意搶注等行為的規制。加快著作權法配套法規的修訂工作。完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法規。推進地理標志專門立法,健全專門保護與商標保護相互協調的統一地理標志保護制度。指導加強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體系建設。(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健全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推進前沿技術領域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等研究,做好新興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深入開展數據知識產權工作試點,加快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探索完善開源標準規范,研究制定信息技術開源知識產權合規標準、開源社區代碼貢獻規則標準,提高開源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創新專利商標多元化審查模式。綜合運用優先審查等多種審查模式服務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根據區域發展需要和地方重點產業需求,進一步拓展地方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預審領域,更好滿足創新主體專利快速確權預審需求。優化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模式,允許圖形商標快速審查,完善在商標駁回復審和異議申請等環節實施優先審查裁定,更好支持當事人快速維護合法權益。加快建立商標審查協作評價機制,持續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
(九)完善專利商標審查規則。發布《專利申請指引》和非正常專利申請典型案例,引導提升專利質量。深化以整治非正常專利申請為核心的代理質量監測和觸發式監管機制,實現精準打擊、精準施策。推動建立企業字號、簡稱與商標權的沖突解決機制,加大規制力度。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推動專利、商標信息與經營主體信息的共享應用,深化商標審查與經營主體登記在業務領域的協同,探索建立權利主體消亡的注冊商標標注及處置機制,及時釋放商標注冊資源,助力解決商標注冊難問題。(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完善著作權登記體制機制。推進建立全國統一的著作權登記體系,進一步規范作品登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著作權質權登記、涉外著作權合同登記、著作權專有許可使用合同及轉讓合同備案等工作。細化著作權登記標準,研究建設著作權數據服務信息化平臺,提升著作權登記數字化水平,逐步實現著作權登記在線辦理,健全著作權登記公示查詢、數據報送和統計分析等制度,推動實現著作權登記、查詢、監測、維權一體化,為相關產業發展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服務。(國家版權局負責)
四、提升知識產權服務國際化水平,有力促進對外開放
(十一)深化公共服務領域國際交流。持續加強與各國知識產權審查機構合作,深化審查信息共享。推進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信息、數據資源項目合作。支持有條件的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國際交流。鼓勵高水平外國機構來華開展知識產權服務。深化地理標志國際合作,鼓勵開展地理標志相關標準外文版研究,提升我國地理標志品牌的國際影響力。指導和支持中國企業提升商標品牌的附加值和競爭力,提高商標品牌國際化運營能力,塑造中國商標品牌良好形象。持續加強與各國版權部門合作,提升版權影響力和話語權。(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加強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工作。鼓勵各地方在貿易往來密集的國家和地區布局設立知識產權工作指導站。依托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分中心,為企業提供專業高效的海外糾紛應對指導服務。分行業整理形成重點出口企業名錄,加大維權援助力度。支持保險機構開發推出更多海外知識產權保險產品,推動設立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基金,助力企業降低維權成本。及時收集和發布國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信息,建設國外知識產權訴訟案件數據庫,開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為企業應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提供信息支持。加大涉外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培育力度,加強涉外知識產權法律人才隊伍建設,提升企業海外糾紛應對指導的專業性和針對性。(金融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推進知識產權政務服務便利化,提升利企便民效能
(十三)推進辦事流程優化和模式創新。持續壓減專利、商標變更辦理周期,一般情況下涉及專利權轉移的著錄項目變更應在1個月內完成審查,商標轉讓、變更應分別在 40日、20日內完成首次審查。在專利費用減繳環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辦理,完善事后核查和風險防范機制,進一步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依托區域政務服務中心和政務服務平臺的資源集聚優勢,推動企業登記事項變更與商標變更“一表申請、一套材料、一窗受理”,探索知識產權業務與企業全生命周期關聯性強的其他部門業務集成辦理,為企業和群眾提供更多“一類事一站辦”服務。規范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務服務熱線,持續提升熱線接通率和應答人員能力水平,建立健全“接訴即辦”機制,更好發揮服務熱線直接面向企業群眾的窗口作用,及時了解問題建議,響應企業群眾訴求。(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深化公共服務數字賦能。依托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平臺及著作權相關信息平臺,構建權利人專屬服務空間,便利權利人一鍵查詢名下全部專利、商標、著作權、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信息,及時推送提醒繳費期限、辦事進度等信息。探索應用自然語言大模型等技術,提升線上智能客服的意圖識別和精準回答能力,優化智能問答、智能搜索、智能導辦等服務,更好引導企業群眾高效便利辦事。加快建設國家知識產權數字化綜合公共服務平臺,深化知識產權與經濟、科技、行政執法、司法保護、市場監管等領域的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電子證照數據共享應用,實現電子證照跨地區跨部門互通互認。(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優化便民利企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持續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網絡,進一步提升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和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服務效能,加強對戰略科技力量和重點產業的服務支撐。支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在重點產業園區和科技園區設立服務站,實現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重點園區全覆蓋。發布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國家標準,推動全國范圍內知識產權業務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加強商標品牌公共服務,開展商標信息分析利用,引導和支持公共服務機構加大對區域品牌建設及企業品牌發展的服務支撐。(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規范開展服務評估評價。健全常態化政企溝通機制,開展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滿意度評估,上線知識產權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及時公布評價結果,形成評價、整改、反饋、監督全流程銜接的服務評價機制。堅持高質量發展導向,優化知識產權有關評價指標設計,不得直接將知識產權登記授權、轉移交易等數量指標納入評價指標,加快推動知識產權工作從追求數量向提高質量轉變。(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組織保障
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各相關部門加強工作統籌,健全工作機制,深化數據共享,確保各項改革舉措落實到位,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政策解讀、輿論引導和經驗總結,圍繞知識產權領域一流營商環境建設成效,及時梳理總結、宣傳推介優化營商環境典型經驗和創新做法,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報道,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和輿論氛圍。各地區要抓好工作落實,同時結合區域發展實際,積極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推動知識產權領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取得更多突破性進展。
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科技部 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 國家版權局中國科學院2025年3月13日
21.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深化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知辦函運字〔2025】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各地方有關中心:
為深入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關于實施知識產權服務業分級分類評價、加強信用監管的決策部署,規范商標代理行業秩序,2024年,我局在5個省份開展了商標代理信用評價試點管理工作。在總結前期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我局制定了《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試點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并優化調整了相關評價指標及規則。為穩妥有序推進全面實施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現決定在更大范圍開展新一輪試點工作,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省份
北京市、河北省、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寧夏回族自治區。
二、試點任務
根據《指引》,對試點省份的商標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及其商標代理從業人員進行信用評價和管理。
三、時間安排
2025年4月至2026年3月,試點為期1年。商標代理信用信息自
2025年4月1日起開始采集,2025年9月1日對外公布評價計分信息。
四、有關要求
(一)扎實組織試點工作。試點省份知識產權局要高度重視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試點工作,將信用監管作為加強行業管理、提升監管效能、優化競爭環境的重要抓手,周密組織、廣泛動員,層層抓好落實。要強化政策聯動和業務指導,做好工作保障和信息化支撐,對市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進行專門培訓和跟進指導,及時總結經驗、收集問題并研究反饋,共同推動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二)及時歸集各類信息。試點省份縣級以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有關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打通企業登記、機構備案、處罰監管、自律懲戒等信息歸集渠道,通過知識產權代理管理系統相關模塊
(https://ggfw-dljg.cnipa.gov.cn/poam/)及時填報轄區內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確保信息采集和更新全面、準確、及時。建立跨區域信息推送機制,商標代理機構跨區域開展業務的信息,以及分支機構的相關信用信息,由業務開展地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采集,歸集到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三)做好評價結果公示。試點省份縣級以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商標業務受理窗口、政務服務大廳等,公示信用評價結果,并廣泛宣傳;要按照《指引》規定,及時對有關異議申請和信用修復申請進行審核和反饋。
(四)深入開展結果運用。試點省份縣級以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根據《指引》規定,充分發揮信用監管機制作用,建立商標代理信用評價工作與日常監管、政策支持、評優獎勵等聯動機制,基于信用評價結果,開展分類服務和監管。要結合《專利商標代理服務政府采購需求標準(試行)》的推廣實施工作,向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商標代理服務的單位、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示范單位、大型國企、上市公司等開展宣傳普及活動,將信用評價信息作為選用和考核商標代理機構的重要參考,切實讓守信機構處處受益、失信機構處處受限。
附件: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試點工作指引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2025年3月19日
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管理試點工作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一2035年)》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加強商標代理分級分類信用監管,促進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依法誠信執業,維護商標代理行業秩序,促進商標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文件,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適用的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律師事務所。
本指引適用的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包括上述商標代理機構的負責人,以及受商標代理機構指派承辦商標代理業務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本機構工作人員。
第二條 商標代理信用評價,是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法對具有一定商標代理業務量的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從事商標代理服務的信用狀況進行信用計分和等級評價。商標代理業務量較低的商標代理機構,可以主動申請參與商標代理信用評價。
按年度對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商標代理業務量進行統計,符合業務量條件的,納入商標代理信用評價范圍。
第三條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全國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指導下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開展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共享信用評價信息。
第四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建立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商標代理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的工作聯動和信息交換機制,完善商標代理信用評價制度,推送相關信用信息,推進聯合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二章信用等級評價
第五條 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信用等級按照從高到低順序分為“A”、“B”、“C”、“D”級,按計分情況評價。計分滿分為100分,根據負面信息予以扣減。負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規范經營或代理行為、受行政或刑事處罰、行業懲戒等情況。等級標準如下:
(一)A級為信用計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
(二)B級為信用計分80分以上(含)不滿90分的;
(三)C級為信用計分60分以上(含)不滿80分的;
(四)D級為信用計分不滿60分的。
根據榮譽獎勵、社會貢獻等因素,適當設置附加加分項,并增設^{66}{A}+^{39} 等級,對應等級標準為超過100 分的。
商標代理機構存在注銷備案,被撤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等情形的,不再對其進行信用計分和等級評價。
第六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按照《商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規則》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規則》,依據采集的信用信息,對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從業人員進行信用計分,確定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
商標代理信用評價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計分、等級確定、結果公示通過知識產權代理管理系統商標代理信用管理模塊(以下簡稱信用管理系統)進行。
第七條 商標代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在商標代理監管工作過程中產生的信息;(二)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的信息;(三)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報送的信息;(四)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公開的信息,以及能夠反映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商標代理機構跨區域開展業務的信息,以及分支機構的相關信用信息,由業務開展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采集,歸集到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全國性商標代理行業組織產生的信用信息匯集至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進行信用計分。地方性商標代理行業組織產生的信用信息匯集至同級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統一進行信用計分。
第八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信用計分和等級評價實施動態管理,自收到信用變更信息七個工作日內更新信用計分及信用等級。
除另有規定外,信用計分因相關情形被扣減或增加滿十二個月后,扣減或增加的分數清零,引起信用等級變化的,隨之更新。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公示、異議和信用修復
第九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時通過門戶網站、商標業務網上辦理平臺、商標業務受理窗口等,公示商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
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信用管理系統提供商標代理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社會公眾可以查詢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商標代理機構可以查詢本機構信用計分明細,以及批量查詢在本機構執業的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可以查詢本人的信用計分明細。
第十條 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對信用計分和等級有異議的,除另有規定外,自知道或應當知道異議事項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通過信用管理系統向實施計分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實施計分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于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異議申請完成核查,并將核查結果、理由告知提出異議的申請人。
異議申請獲得支持的,予以恢復信用計分和等級。異議期的信用計分和等級不影響信用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被扣減信用計分滿六個月后,因履行相關義務可以糾正相關行為且已完成糾正的,除另有規定外,可以通過信用管理系統向實施計分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申請信用修復,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實施計分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于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修復申請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理由告知申請修復的申請人。修復申請通過的,所扣分數予以恢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
(一)距離上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足十二個月的;(二)申請信用修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等行為的;(三)因相同情形已被扣分且未恢復的;(四)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
對于存在前款第(二)種情形的,自發現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信用修復,并重新計算信用計分扣分期限。
第十二條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信用計分結果提出異議或申請信用修復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并通過信用管理系統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相關審核結果、理由通過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建立商標代理信用管理聯動機制,根據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信用狀況,實施分類服務和監管。
第十四條對達到‘ *_{A^{+}}\mathfrak{w} 、“A”級的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減少日常檢查頻次,在相關項目支持中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五條對于“B”級的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實施常規監管,加強業務指導和監測,并視信用等級變化,實施相應的激勵和分類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對于“C”級的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提高檢查頻次,進行業務指導和政策宣講,在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中予以限制。
第十七條對于“D”級的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實行分類管理,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在各類優惠政策、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評優評先評獎、參加各類官方活動、有關專家和人才推薦中予以嚴格限制。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指引制定具體操作指引。
第十九條本指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附件:1.《商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規則(試行)》2.《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規則(試行)》
22.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二批國家碳達峰試點名單的通知
發改辦環資〔2025】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執委會:
為落實國務院《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國發[2021]23號)有關部署,按照《國家碳達峰試點建設方案》(發改環資〔2023]1409號)工作安排,經試點單位自愿申報、省級發展改革委推薦、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國家發展改革委復核,確定第二批27個國家碳達峰試點,現予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關地區發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視、周密部署、扎實推進國家碳達峰試點建設。各試點城市和園區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把碳達峰試點建設作為加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關鍵抓手,統籌謀劃重點任務、研究推出改革舉措、扎實推進重大項目。
二、各試點城市和園區要按照《國家碳達峰試點建設方案》及《碳達峰試點實施方案編制指南》部署要求,結合自身實際科學編制試點實施方案。有關地區發展改革部門要組織專業力量,對試點實施方案編制工作給予指導和支持。
三、有關地區發展改革委對本地區試點城市和園區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后,于2025年4月25日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我們將組織有關方面對各試點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并反饋有關修改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2025年3月15日
附件:
第二批國家碳達峰試點名單.pdf 第二批國家碳達峰試點名單.ofd
2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促進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發改能源〔2025]2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數據管理部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關中央企業,北京、廣州、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市場建設,是以更大力度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關鍵舉措,是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的重要內容,是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內在要求。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有關規定,加快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推動綠證市場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提升全社會綠色電力消費水平,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大力培育綠證市場,激發綠色電力消費需求,引導綠證價格合理體現綠色電力環境價值,加快形成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到2027年,綠證市場交易制度基本完善,強制消費與自愿消費相結合的綠色電力消費機制更加健全,綠色電力消費核算、認證、標識等制度基本建立,綠證與其他機制銜接更加順暢,綠證市場潛力加快釋放,綠證國際應用穩步推進,實現全國范圍內綠證暢通流動。到2030年,綠證市場制度體系進一步健全,全社會自主消費綠色電力需求顯著提升,綠證市場高效有序運行,綠證國際應用有效實現,綠色電力環境價值合理體現,有力支撐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助力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二、穩定綠證市場供給
(一)及時自動核發綠證。加快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檔立卡,原則上當月完成上個月并網項目建檔立卡。強化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功能技術支撐,依據電網企業和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已建檔立卡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月度結算電量,逐月統一批量自動核發綠證,原則上當月完成上個月電量對應綠證核發。
(二)提升綠色電力交易規模。加快提升以綠色電力和對應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為標的物的綠色電力交易規模,穩步推動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以及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參與綠色電力交易。
(三)健全綠證核銷機制。完善綠證全生命周期閉環管理,規范綠證核銷機制。對已聲明完成綠色電力消費的綠證,依據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憑證或其他聲明材料予以核銷;對未交易或已交易但未聲明完成綠色電力消費的綠證,超過有效期后自動予以核銷;對申請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的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在完成減排量核查和登記后,對減排量對應的綠證予以核銷。
(四)支持綠證跨省流通。推動綠證在全國范圍內合理流通,各地區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綠證交易區域。支持發用雙方自主參與綠證交易或綠色電力交易,推動綠證在更大范圍內優化配置。
三、激發綠證消費需求
(五)明確綠證強制消費要求。依法穩步推進綠證強制消費,逐步提高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并使用綠證核算。加快提升鋼鐵、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行業企業和數據中心,以及其他重點用能單位和行業的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到2030年原則上不低于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平均水平;國家樞紐節點新建數據中心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在 80% 基礎上進一步提升。在有條件的地區分類分檔打造一批高比例消費綠色電力的綠電工廠、綠電園區等,鼓勵其實現 100% 綠色電力消費。將綠色電力消費信息納入上市企業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報告體系。
(六)健全綠證自愿消費機制。鼓勵相關用能單位在強制綠色電力消費比例之上,進一步提升綠色電力消費比例。發揮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引領作用,穩步提升綠色電力消費水平。鼓勵企業主動披露綠色電力消費情況。鼓勵行業龍頭企業、跨國公司及其產業鏈企業、外向型企業打造綠色產業鏈供應鏈,逐年提高綠色電力消費比例,協同推進企業綠色轉型。建設一批高比例消費綠色電力的綠電建筑、綠電社區。推廣綠色充電樁,支持新能源汽車充綠電。鼓勵居民消費綠色電力,推動電網企業、綠證交易平臺等機構為居民購買綠證提供更便利服務,將綠色電力消費納入綠色家庭、綠色出行等評價指標。研究建立以綠證為基礎的綠色電力消費分檔分級標識。
(七)完善金融財政相關支持政策。加大綠色金融對企業、產品和活動等開展綠色電力消費的支持力度,強化綠色信貸支持。將綠色電力消費要求納入綠色產品評價標準,研究制定政府采購支持綠色產品政策。
四、完善綠證交易機制
(八)健全綠證市場價格機制。健全綠證價格形成機制,加強綠證價格監測,研究建立綠證價格指數,引導綠證價格在合理水平運行。參考綠證單獨交易價格,合理形成綠色電力交易中的綠證價格。
(九)優化綠證交易機制。完善全國統一的綠證交易體系,強化綠證交易平臺建設。推動發用雙方簽訂綠證中長期購買協議。支持代理機構參與分布式新能源發電項目綠證核發和交易。加快設立省級綠證賬戶,完善電網代理購電相應存量水電綠證的劃轉機制。
(十)完善綠色電力交易機制。推進多年、年度、月度以及月內綠色電力交易機制建設,鼓勵發用雙方簽訂多年期購買協議。鼓勵各地通過綠色電力交易形式落實國家能源戰略、規劃,有效擴大跨省跨區供給。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結合分布式新能源資源稟賦和用戶實際需求,推動分布式新能源就近聚合參與綠色電力交易。
五、拓展綠證應用場景
(十一)加快綠證標準體系建設。研究綠證相關標準體系,編制綠色電力消費標準目錄,按照急用先行原則,加快各類標準制定工作。推動綠證與重點行業企業碳排放核算和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有效銜接。
(十二)建立綠色電力消費核算機制。建立基于綠證的綠色電力 消費核算機制,制定綠色電力消費核算規范,明確綠色電力消費核算 流程和核算方法。開展綠色電力消費核算服務,為企業提供權威的綠 色電力消費清單。完善綠色電力消費統計排名維度和層級。
(十三)開展綠色電力消費認證。制定綠色電力消費認證相關技術標準、規則、標識,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機制,鼓勵第三方認證機構開展面向不同行業和領域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推進認證結果在相關領域的采信和應用。鼓勵相關主體積極使用綠色電力消費標識,提高其品牌形象和市場競爭力。
(十四)推動綠證與其他機制有效銜接。推動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壓實至重點用能單位,使用綠證用于權重核算。逐步擴大綠色電力消費比例要求的行業企業范圍并使用綠證核算。推動將綠色電力消費要求納入重點用能和碳排放單位節能降碳管理辦法。加強綠證與碳排放核算銜接,強化綠證在重點產品碳足跡核算和產品碳標識中的應用。
六、推動綠證應用走出去
(十五)推動綠證標準國際化。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統籌做好國際標準和國內標準編制。推動我國綠色電力消費標準用于國際綠色電力消費核算與認證,提升標準的權威性和認可度。加快綠色電力消費國際標準編制,推動我國綠色電力消費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做好通用核算方法和標準國際推廣工作。
(十六)加強國際合作交流。在政府間機制性對話中將綠證作為重要議題,支持各類機構及企業針對綠色電力消費的標準制定、認證對接、核算應用等工作與國際社會開展務實交流與合作,引導貿易伙伴認可中國綠證。與國際組織做好溝通交流,加大宣介力度,推動擴大中國綠證使用場景。培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機構,鼓勵行業成立綠色電力消費倡議國際組織,提升綠證對用能企業覆蓋面和影響力,增強企業綠色競爭力。
(十七)強化政策宣介服務。靈活多樣開展綠證政策宣貫活動,推動形成主動消費綠色電力的良好氛圍。鼓勵開展宣貫會、洽談會等促進綠證交易的活動。鼓勵各地,特別是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綠證需求較多的地區,探索設立綠證綠電服務中心,更好滿足綠色電力消費需求。
國家能源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綠證市場監測,加強綠證與其他機制的統籌銜接,共同推動綠證市場建設,營造消費綠色電力良好氛圍。綠證核發機構和各綠證交易平臺要認真落實主體責任,高效規范做好綠證核發和交易。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相關用能單位落實好綠色電力消費比例目標要求。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做好轄區內綠證市場監管。
浙江省政策篇
1.關于組織開展2025年度高新技術企業更名、重大變化、異地搬遷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高新技術企業主管部門: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有關要求,現決定開展2025年度高新技術企業更名、重大變化、異地搬遷申報工作(寧波自行組織開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
發生更名、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異地搬遷(從省外或寧波跨認定管理區域整體遷入)的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
二、申報時間
2025年度高新技術企更名、重大變化、異地搬遷申報工作分三批次開展。地方高企主管部門報送截止時間分別為4月 30日(第一批)6月30日(第二批)、10月15日(第三批),企業申報截止時間以各地高企主管部門規定時間為準。2022年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如發生更名、重大變化、異地搬遷,且計劃參加2025年重新認定的,建議在本年度第一批進行申報。
三、申報程序
(一)企業申報1.申報入口
企業登錄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平臺
(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提交更名、重大變化、異地搬遷等業務申請;須同時向所在縣(市、區)高企主管部門(科技局)提交紙質材料。
2.所需材料
(1)更名。《高新技術企業名稱變更申請表》(企業在火炬平臺中提交申請后,自行下載打印);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2)重大變化。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如發生更名的,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名稱變更申請表》(企業在系統中提交申請后,自行下載打印);其他與重大變化有關的材料。
(3)異地搬遷。《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繼續有效申請書》(附件1);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遷入地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完成遷入證明材料;遷出地清稅證明材料;其他與異地搬遷有關的材料。
(二)地方審查
1.更名。對僅發生更名,不涉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的,由縣(市、區)高企主管部門組織形式審查,填寫并蓋章報送《高新技術企業更名或重大變化情況匯總表》(附件2),隨附企業電子材料。
2.重大變化。對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的,由縣(市、區)高企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領域的 4名技術專家和1名財務專家開展實地驗核,形成《高新技術企業發生重大變化實地核查意見》,填寫并蓋章報送《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更名或重大變化情況匯總表》,隨附實地核查意見和企業電子申報材料;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提請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3.異地搬遷。對跨認定管理區域整體遷入的,由縣(市、區)高企主管部門開展實地核查,填寫并蓋章報送《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入情況報告》(附件3),隨附企業電子申報材料。
四、有關要求
(一)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應在3個月內向所在縣(市、區)高企主管部門報告。
(二)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法人變更、省內搬遷(不含寧波)、經營范圍變化但不改變高新技術領域等情形的,登錄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平臺自助辦理變更申請。
(三)各設區市高企主管部門負責匯總核實縣(市、區)報送的高新技術企業更名、重大變化、異地搬遷申報情況,于每批次截止日期前將匯總情況(含電子材料)通過浙政釘報送省技創中心。各地應做好企業紙質材料的歸檔管理。
聯系人:省經信廳高新處吳揚青、省技創中心陳寅安,電話:0571-88229695
附件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繼續有效申請書.docx附件2高新技術企業更名或重大變化情況匯總表.docx附件3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入情況報告.docx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關于征集浙江省工業節能降碳節水工藝、技術、裝備和工程解決方案服務商(2025版)及動態管理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經信局,有關大專院校、科研設計機構、行業協會:
為加快先進節能降碳節水工藝、技術、裝備應用推廣,推動實施設備更新改造,提升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降碳節水綜合服務能力,根據《環保裝備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行動計劃(2022一2025年)》(工信部聯節[2021]237號)《關于加快制造業綠色發展的指導意見》(浙經信綠色〔2020]78號)等要求,我廳開展浙江省工業節能降碳節水工藝、技術、裝備和工程解決方案服務商(2025版)征集及2024版名單動態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圍及類別
2025版名單的征集工作面向主要應用領域為鋼鐵、石化、化工、紡織(印染)、化纖、造紙、建材、機械、金屬制品等重點行業的先進工藝、技術、裝備,以及優質工程解決方案服務商。
(一)工業節能降碳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
1.工藝、技術和裝備類型:能量系統優化、工藝(裝備)迭代更新、用能管理提升、能源梯級利用等;再生資源、一般工業固廢等資源綜合利用等;光伏、風能、氫能、儲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廢水循環利用、高耗水生產工藝替代、節水減污降碳協同等。
2.技術(市場)成熟度:按相關技術所處階段,分為產業化示范類和推廣應用類。
產業化示范類指技術基本成熟、知識產權明晰、節能降碳節水效果顯著、推廣應用前景廣闊、已具備應用基礎條件,但尚未實現產業化的重大關鍵工藝、技術和裝備。
推廣應用類指技術成熟、裝備性能穩定、節能降碳節水效果好、知識產權明晰、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目前已有成熟應用案例,技術普及率相對較低,但已實現產業化生產的工藝、技術和裝備。
(二)工程解決方案服務商
有能力提供綠色設計、綠色關鍵工藝系統集成、終端產品資源化利用系統集成和實施設備更新的節能降碳節水工程解決方案服務商。服務商需在省內有成熟應用案例,優先推薦國家“能效之星”產品供應商、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供應商等單位。
二、征集程序
(一)報送方式。請各地經信部門認真摸排梳理,組織企業(機構)、院校、協會積極申報,并做好工業節能降碳節水工藝、技術、裝備及工程解決方案服務商選推薦工作。申報程序在“浙江省企業之家網”(https://zj87.jxt.zj.gov.cn/)平臺進行,請各設區市經信局組織企業填報材料(附件1、2),并于4月25日前完成審核推薦,同時將推薦函和《浙江省工業節能降碳節水工藝、技術、裝備推薦匯總表(2025版)》《浙江省節能降碳節水工程解決方案服務商推薦匯總表(2025版)》(附件3、4)蓋章行文報省經信廳。
(二)遂選方式。我廳將委托第三方單位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并向行業專家咨詢意見,經公示后發布。
三、動態管理
(一)加強跟蹤指導。請各設區市經信局加強對列入浙江省工業節能降碳節水工藝、技術、裝備和工程解決方案服務商(2024版)的企業跟蹤指導和動態管理,鼓勵企業進一步推動生產設備、用能設備等更新和技術改造;組織企業填報浙江省工藝、技術、裝備和工程解決方案服務商動態管理表(附件5、6),并于4月25日前經平臺完成審核。
(二)加強監督管理。我廳將不定期組織更新迭代節能降碳節水工藝、技術、裝備與工程解決方案服務商名單。上一年度公布的節能降碳節水工藝、技術、裝備與工程解決方案服務商仍然符合要求的,將列入當年的名單一并公布。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動態調整出名單:一是工藝、技術、裝備已經不再領先的;二是服務商未組織開展相關推廣活動或者推廣成效不明顯的;三是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受到處罰的;四是未按要求報送動態管理情況的;五是其他經評估不再符合列入名單要求的。
聯系人:省技創中心,趙帥帥,19857116337;
省經信廳綠色制造處,劉松,0571-87058126。
附件:1.浙江省工業節能降碳節水工藝、技術、裝備申報表(2025版)
2.浙江省工業節能降碳節水工程解決方案服務商申報表(2025版)
3._市(行業)浙江省工業節能降碳節水工藝、技術、裝備推薦匯總表(2025版)
4._市(行業)浙江省工業節能降碳節水工程解決方案服務商推薦匯總表(2025版)
5.浙江省工業節能降碳節水工藝、技術、裝備動態管理表6.浙江省工業節能降碳節水工程解決方案服務商動態管理表附件1—6.wps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2025年3月10日
3.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組織開展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 避選工作的通知
浙經信產業〔2025]73號
為貫徹落實省委關于強化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決策部署,根據《關于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加強產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浙江省推進制造業質量品牌提升加快制造強省建設的實施方案》精神,推進創新成果轉化,加快創新產品開發,不斷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現就組織開展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選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點領域
聚焦“415X”先進制造業集群,圍繞推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新興產業培育壯大、未來產業前瞻布局和深化歷史經典產業傳承創新。申報領域方向詳見申報系統。
二、浙江制造精品申報要求
(一)申報主體應為在浙江省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管理規范、運營良好,在省內建有研發機構和生產基地的企業。(二)申報產品應聚焦細分市場,市場占有率高,技術水平領先,具有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三)浙江制造精品分為先進制造類、數字技術融合類、特色(消費品)類三個類別。(四)申報產品需為近三年(2022-2023年)上市產品,按照3類申報類別,產品上市后每年銷售收入分別不低于800萬元、600萬元、600萬元(山區26縣分別不低于5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申報企業近三年平均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于 3% 。
三、申報和認定程序
(一)請各縣(市、區)對照選條件,按照屬地原則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登錄“浙江省企業之家網”(https://zj87.jxt.zj.g0v.cn/),進入“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欄目在線填報申報信息,并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及申報書(附件1)。網上申報時間為3月 24日至4月21日,逾期不再受理。企業應如實、完整填寫信息,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并在平臺下載承諾書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傳。如虛假填報騙取政策支持,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二)相關工作人員信息(附件2)(各縣(市、區)經信局由各設區市經信局匯總)于3月24日前報送省技創中心,并登錄“浙江省企業之家網”工作臺(https://qymzw.jxt.zj.gov.cn/web/)對本地區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把關,確保各項材料真實有效,初審合格后擇優確定推薦名單。省屬企業由省國資委審核推薦。
(三)本次申報推薦名額詳見附件3,原則上每家企業申報“浙江制造精品”數量不超過1個。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牽頭地市、協同地市可分別推薦5個和3個,省級特色產業集群核心區、協同區所在縣(市、區)、功能區可分別推薦3個和2個,省級“新星”產業群所在縣(市、區)推薦2個。擁有多個省級特色產業集群核心區協同區、省級“新星”產業群的,推薦數量可疊加,總數不超過5個。其他縣(市、區)推薦1個。
(三)各設區市經信局、省國資委于4月30日前將推薦意見匯總表(附件4)加蓋公章后報送省經信廳。
(四)省經信廳將組織第三方機構和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和評審,必要時對部分申報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聯系人:省技創中心陳詩瑤,0571-88229695;省經信廳產業升級與品牌建設處吳建軍,0571-87050807。申報平臺技術支持:李瑤瑤,0571-86823889。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組織開展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選工作的通知(簽章版本).pdf
附件5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申報操作須知(企業端填報).pdf
附件62025年浙江制造精品申報政務審核及數據導出操作說明.pdf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2025年3月18日
4.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組織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2025年度中奧政府間產學研合作項目的通知
各設區市科技局,各有關高校、科研院所,各有關單位:
近日,科技部國際合作司印發了《科技部國際合作司關于發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2025年度中奧政府間產學研合作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詳見附件),根據通知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單位自行登錄科技部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https://service.most.gov.cn/)查閱通知內容,積極發動組織創新主體聚焦指南方向,整合創新資源,申報本批次項目。
二、申報資格、具體申報方式要嚴格按照《科技部國際合作司關于發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2025年度中奧政府間產學研合作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要求執行,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做好審核工作。
三、本批次“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由我廳組織推薦。請各地及時將有關情況傳達申報單位,并指導申報單位于2025年4月30日16:00前通過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上報至我廳。我廳將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審核推薦,逾期上報的原則上不予推薦。
聯系人:張瑋、李曉娟、郭榮民,聯系電話:0571-81051497、87054015、87054693
附件:科技部國際合作司關于發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政府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2025年度中奧政府間產學研合作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docx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2025年3月24日
5.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公布2025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通告
為進一步提升我廳重大行政決策能力,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決策程序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編制指引(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全省科技工作實際,我廳制定了《2025年省科技廳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現予以公布。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2025年3月31日
2025年度省科技廳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序 號 | 決策事項名 稱 | 重大行政決策 主體 | 決策事項 承辦單位 | 法律政策依據 | 履行程序要求 | 承辦時間與實 施計劃 |
關于進一步 發揮企業在 科技活動中 主體作用 構建“企業 出題、政府 助題、平臺 答題、車間 驗題、市場 評價”創新 模式的實施 | 浙江省科學技 術廳、浙江省 經濟和信息化 廳 | 重大處 | 《關于加快建設 創新浙江因地制 宜發展新質生產 力的實施方案》 《科技強省2025 年工作任務書》 | 1.公眾參與 2.專家論證 3.公平競爭審查 4.合法性審查 5.集體討論決定 6.決策后評估 | 2025年1月—3 月,起草階段; 2025年4月, 研討調研、征 求意見階段; 2025年5月, 修改完善,并 走完法定程序 |
6.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組織開展2025年全國質量標桿典型經驗征集工作的通知
浙經信產業〔2025】90號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推進制造業質量品牌提升加快制造強省建設的實施方案》有關部署,大力培育質量標桿,引導廣大企業學習實踐質量標桿典型經驗,根據《關于開展2025年質量標桿典型經驗選與交流活動的通知》(中國質協字〔2025]58號)要求,現組織開展2025年全國質量標桿典型經驗征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遂選對象
2025年全國質量標桿典型經驗我省推薦對象為在浙江省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企業、信息服務業等企業,已入選浙江省制造業質量標桿企業的優先推薦。
二、重點領域
(一)通過加強全面質量管理,深化運用卓越績效模式、質量管理小組、精益現場管理、質量信得過班組建設、六西格瑪等先進適用的質量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建立長期有效的推進機制,實現全員、全過程、全要素、全數據的新型質量管理的典型經驗。
(二)通過5G、人工智能、區塊鏈、大數據、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與組織質量管理融合應用,促進質量管理數字化關鍵業務場景創新,推動質量管理活動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升級的典型經驗。
(三)通過運用質量工程技術、數字技術等技術方法實現重大質量管理突破,對質量管理模式產生重大變革,取得顯著的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成果,有效提升組織品牌影響的典型經驗。
(四)通過創新產業鏈供應鏈質量管控模式,協同上下游組織開展質量瓶頸問題分析、質量共性技術攻關等,推進產業鏈供應鏈協同創新的典型經驗。
三、申報流程和相關要求
(一)申報材料準備申報書、典型經驗總結、證實性輔助材料(詳見附件2、3)
(二)材料提交步驟
企業完成申報材料的填寫后,將已加蓋公章的申報書、典型經驗材料及其他證明材料打包壓縮(以單位名稱命名)。由各市經信局統一收集匯總后,于2025年5月6日前通過浙政釘報我廳,逾期不予受理。
(三)在線申報
省經信廳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各市經信局負責通知通過審核的企業進行在線申報,參與填報的企業于2025年5月16日至6月6日17:00期間登陸“中國質量協會質量活動推進平臺”(網址:https://qpp.caq.org.cn/activity-registration)進入“活動報名”專欄,選擇質量標桿典型經驗申報入口,按要求填寫并提交申報材料。
聯系人:廳產業升級與品牌建設處金輝18767121770(浙政釘同號);吳建軍0571-87050807。